因為母親在世時借給人一筆錢,後來這筆錢改以對方的土地來設定抵押,抵押設定是我的名字。去年對方去世了,債權人還有一家銀行,因為子孫都拋棄繼承權,所以由國有財產局管理,並準備拍賣。我們在接到拍賣通知時才記起這筆債權,去跟國產局要求分配,國產局要我們打債權確認官司,結果第一次開庭時,國產局說債權超過15年時效,已不存在,我們只好撤回官司。我當庭問過法官,法官說抵押權還存在,請問這抵押權在土地拍賣時能做什麼?
1.債權超過15年時效,已不存在~~~~~~債權是不會不存在的...是債務人取得抗辯權...得主張抗辯權....簡單說就是債務人可以說要還or不還....2.債權超過15年時效.....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其抵押權才會消滅。3.能做什麼...答案:執行抵押權or參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