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地籍謄本中的建物總面積有包含附屬建物嗎?

最近找到一個透天中古屋,有去調了一下地籍謄本,
不過看不太懂,不知道大大可以幫忙看一下,替小弟解惑一下,
建物是四樓半,謄本上面註明了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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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日期:民國XX年X月X日
建物門牌:XXXXXXXXXXX
建物座落地號:XXXXXX
主要用途:集合住宅
主要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層數:004 總面積:200平方公尺
層次:一層 層次面積:48 平方公尺
二層 45 平方公尺
三層 45 平方公尺
四層 45 平方公尺
屋頂突出物 12 平方公尺
建築完成日期:民國XX年X月X日
附屬建物用途:陽台 面積:20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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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的是總面積200平方公尺內是否包含附屬建物(陽台20平方公尺)的面積?
還是總面積址的就是主建物面積,不包含陽台的20平方公尺?
一般仲介案件指的建坪應該是主建物+附屬建物,
在這個CASE上面就是200+20=220平方公尺(66.55坪)
是這樣嗎?
還是說建坪就是200平方公尺,其中20平方公尺是附屬建物,
主建物就是180平方公尺?

還有一個問題,我找不到所謂的地坪,那應該是標注再哪一項?
其實裡面很多東西都看不懂...不過就在慢慢問了.
2012-07-02 10:31 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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