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
我家人與親戚 共同持有長輩遺留下的一間透天
我有申請過 土地與建物謄本 確定是有1/4的產權
這樣應該是 共同持有無誤吧?
那這樣的話,是否是每個所有權人都會有一張土地、房屋權狀?
還是只有核發一張?但我們可以額外再申請?
順便請教
以共同持有的話,是可以單獨將產權出售而不必經其他人同意
(雖然不見得能夠售出)那申請將房屋拍賣之後 再按持分比例
分配這是只有公同持有 才行?
先謝謝大家
cobrawu wrote:
正常來說,要賣的話要4位所有人出席蓋章送出印鑑證明才能過戶,無法由其中一人執行。
分別共有人,處分其分別所有持分權利範圍,無需其他共有人同意.
要處分全部才要全部人同意,或依土地法34-1程序辦理.
JIN DER LAND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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