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這樣的,我的房子要賣給對方,但對方要跟我買房子,但他要分二十年支付款項給我,支付完後我才會將權狀過戶給他,若這二十年當中他後悔不住了,則我有權利沒收他的訂金,若房子有所損壞,則必須負責修膳費用,我想請問大家~這樣合約要怎麼制訂,是否具法律效益呢~謝謝
為什麼不他去跟銀行貸款就好??
基於契約自由的原則,雙方同意又不違反公序良俗就可以
所以要這樣定也可以
但有幾個問題要考慮
第一:萬一這20年間兩邊有人掛了??房子繼承到兒子名下了怎麼辦??
很多軍宅買賣就是疏忽掉去叫屋主的兒子做拋棄繼承,最後還要打官司解決
第二:你會損失時間成本,假設一千萬的房子,馬上拿到一千萬跟一年拿50萬折現回來是不同的
20年後的50萬搞不好只等於現在的30萬,而且他還不用負擔房貸利息
你知道貸款一千萬,一個月要繳5萬本利,20年要繳1200萬
多出來的200萬就是利息負擔,意思就是他省了兩百萬
第三:假設他第15年房價跌到700萬反悔或是付不出錢,請問你可以沒收750萬嗎??
因為我印象中預售屋好像最多沒收總價15%的訂金,也就是150萬!!
我不知道一般的買賣雙方可不可以這樣??
如果只能沒收150萬的話,等於他一年赴10萬塊就可以住你的房子,而且你還要負擔修繕
最重要的是,我不懂為什麼不用正常的買賣程序就好
如果是因為他沒有足夠的自備款或是銀行不能貸款的話
我也不覺得他以後的20年有辦法順利把錢交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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