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有個問題想請教各位奢侈稅達人問題如下:小弟本身是高雄人無結婚,去年1月在台南買了一間15年的透天我就把戶籍簽進去了,因為某些原因我又回到高雄,所以我打算現在又把台南房子賣掉,請問這樣有奢侈稅嗎?我只有這間房子喔。之後父母住的地方剛好鄰居要賣房子,價格合理打算買下去。但是我可能會在一年以內又搬去台北所以說高雄這間房子如果我現在買。之後不到一年在賣掉有奢侈稅嗎??
今天也有人問,貼法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符合: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那依法就沒有什麼爭議,不屬於奢侈稅的課徵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