敘述買屋過程:
我找住商看屋買屋, 這房子是5/6樓中樓加7樓頂加,買屋前到房屋處看過一次房屋,
因為當時賣方都住房子內,屋況就跟一般人住家一樣,放滿家具,到處掛滿東西,
再加上有人在家所以也無法很仔細看屋.經過議價後簽約,因為這房子是住商與中信聯賣,
賣方是委託中信賣的,所以簽約是以中信合約簽訂,但我的仲介費是付給住商,
他們仲介再去拆帳,服務費發票是住商給我的.
當時委託物件現況說明書內房屋是否漏水,賣方勾選”否”.所以我也就相信房屋沒有漏水問題.
銀行撥款前中信業務陪我再到房子確認屋況,這時看到7樓一間房壁紙貼得很奇怪,
撕下壁紙後發現有壁癌情況,懷疑房子有漏水問題,當場要求業務要向屋主反映.
看完房子後下樓巧遇4F屋主,她知道我是5F新屋主,就跟我說5樓漏水多年,造成她家房屋非常慘,
也跟5F原屋主多次反應,雖然5樓有處理過,但她家還是有漏水狀況,也要我們一起去看情況.
我看到她家牆面油漆到處剝落,甚至造成裝潢都髓損,尤其是主臥房屋頂因滲水整塊水泥都掉落,
鋼筋都生鏽了.確實是5樓漏水造成.
下樓後要業務立即跟賣方反映這件事,但屋主堅持說幾年前已經修復,現在沒有問題,
因為也沒有當場看到水滴滴下,且當時多日天氣晴朗無法肯定是否漏水.所以也無法再追究,
沒有證據也沒辦法了.交屋當天我又跟賣方反映我懷疑房屋漏水,否則7樓房間不會有壁癌,
4樓也說5樓漏水,但賣方堅持沒有漏水所以也沒辦法,最後協商賣方補貼4萬元修理7樓房間壁癌,
協議當時有代書及雙方業務都在場協商,最後簽了一張協議書,了結交屋.
交屋後開始整修房子,拆掉舊裝潢才發現房子到處漏水現象,牆壁加木板貼壁紙,
所以完全都看不出漏水問題,嚴重到連牆壁內的插座鐵盒都鏽蝕腐爛了.我也想說算了,
反正我都要重新裝潢.房屋裝修好了後約半個月,那一週下了幾天大雨,有一天去看房子突然看到7樓屋頂滴水,
甚至連房間木作地板都因水都泡水了.找中信要求屋主賠償處理,一段時間後中信跟我說屋主說當初有簽協議書了,所以她不再負漏水瑕疵擔保.
當然告上法庭了,我告了賣方跟中信(因買賣合約是跟中信簽) 依據民法第359條及360條請求賠償.
我也知道這訴訟關鍵點就是協議書.
協議內容:買賣雙方同意由賣方補貼買方4萬元正作為修復上開標的物滲漏水之費用,
賣方於交屋後不負漏水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這時我也發現當初協議內容與協議事實不符,文字上寫的有瑕疵,字面解釋看起來好像是對整個標的物,
賣方不再擔負漏水責任.在一審時3位證人代書/中信業務/住商業務針對協議書內容作證.
中信業務當然是站在賣方解釋說內容是針對整棟標的物不再擔負漏水責任,
但代書及住商業務都說明內容是針對7樓一間房間壁癌滲漏水做協議.
大家猜猜一審判決誰贏? 竟然是賣方贏!!法官採信中信業務證詞,認為協議內容是指全部標的物,
勿須再探究其真意.
我當然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在高院我仍然對勝訴很有把握.但二審第一次開庭我更傻眼,開庭時法官問我,
意思是說:你憑甚麼告中信?中信又不是締約人,他要我看清楚中信在合約是甚麼腳色,
我仔細看了一下合約書,中信是見證人?以前都沒注意.法官說你要告見證人什麼?他又非當事人,
你怎麼告他!!??要是可以告他,哪以後誰敢當見證人?
法官接著又問,你要向賣方求償甚麼?你們協議書寫得很清楚.我說代書是協議書的公正第三人,執筆人,
他也作證說當初協議是針對7樓一間房間做協議賠償,而非整個標的物,是他的疏失便宜行事沒有寫清楚內容.
法官則問我,那你們為何不寫清楚?寫清楚不就沒爭議?沒寫清楚你也沒意見?你也簽名了
(我心裡OS:要是寫清楚今天也不用打官司了!不然要法官幹嘛!!)然後他又說,
那你應該要向代書求償啊!是他疏失沒寫清楚,你為何向賣方求償??
天啊!我真傻眼更愣住了!!真不想說他是口龍法官,還是法官都不食人間煙火?
話說到此,想向法律達人或神人求助,法官說的兩點。
一、仲介在買賣合約是見證人,所以房屋有瑕疵不能找仲介負連帶責任嗎?那仲介一堆口號,
海砂屋保固/漏水保固/凶宅.....保固不都是口號?那為何又有很多案例凶宅/漏水瑕疵仲介也判連帶賠償呢?
這要引用哪些條文上訴.
二、賣方蓄意隱瞞房屋瑕疵,而後又以協議方式規避責任, 然後法官說不能告賣方,賠償要找協議書的執筆
人(代書).這樣合理嗎?就像有寄打人後先否認,被抓包了賠償和解,那就好像沒犯過法沒有責任嗎?
以上這兩點有法律條文可以來上訴嗎?或是要如何去向兩個被告求償.請求大家協助!
同時也希望大家藉由我的經驗分享,大家在買賣房屋時要更小心.小心仲介玩法!
否則以後仲介跟惡意的賣方都不用負法律責任了!

插座鐵盒都鏽蝕了

臥室牆面慘不忍睹

房間油漆都剝落

原先房間狀況(仲介銷售照片)

2012.06.11更新回報
看過版上許多人的意見,加上詢問了律師,也調閱了第一次開庭的筆錄給律師看,律師最終的建議是
撤回本案,退回裁判費,減少損失.
理由是,法官心證已定,多說無益.從法官開庭筆錄判斷,勝訴率低於5%.
因為法官根本無意去追求簽約當時協議內容的真正本意,完全只以協議書及合約書文字面解釋.
這對於善意的買方已經無法透過法律獲得公平正義了.
我只能含恨撤回訴狀.但個人要在此將仲介公告大眾,對於這樣惡劣仲介,抵制他讓它關門.



土城學府路中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