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大您好:
是否採用合建分售對個人地主而言較為節稅(省下:營業稅,營所稅,個人所得稅...等)?
請問若建主(建商)應 合建小地主個人節稅要求:
將"合建分屋"改成"合建分售"時,
土地25坪公告現值約600萬,原採合建分屋,該地主約可分為80坪建坪(市價約4000萬).
對於建商營業所得稅有何影響?會增加約少錢?%?可轉向該小地主收取該款項?
謝謝
經家族討論後:確定是要"拿錢",就算拿到屋也是要立即賣出.不會留著自用.
請問:(1)若是和建商協議總售出價金,採用先"賣斷",土地款項再依建屋進度分成2年入帳,於建屋完成後建商取得使用執照,交屋時再將售地尾款付清,是否也會被認定是"合建分售"的股東營利行為?
(2)若和建商採合建分售,最後是真拿錢不拿屋,是否也會被認定"是"合建分售"的股東營利行為?
房子總共18戶,地主分4戶(這樣是算合建分屋吧),可是一年前動工沒多久,建商就編藉口說有客戶要買地主手上相連的兩戶,建商用總共1200萬買兩戶,後來地主聽到建商賣810萬,可是地主賣給建商的兩戶,地主事後還收到稅單,總共繳了400萬的稅,所以,地主現在也很討厭建商,可是地主是單純的鄉下人,也不知道怎麼辦,他又覺得我們很善良,希望把房子賣給我們。
不知版大您之前"合建分售"的情形是如何解決的,你們賣的房子也需要繳奢侈稅嗎??(地主的地是繼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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