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原因是因為我之前住的房屋是公寓
感覺空間不夠,所以把他賣出
對方參觀過4次,所有該有的屋況缺點也明確告知
如水路之前有破損改成明管
(當然小缺點就不說了,沒人這麼閒吧)
交屋時對方也沒有異議的交出尾款
(除了扣下二萬元,因為我水電來不及結清)
事後卻來電告知,說我的房子有兩處壁癌
外牆在下雨時窗戶會有些微水分跑入屋內造成漏水
因此要重做防水工程,並將水路重做
這部分要我負責出錢
請問這樣合理嗎??
旋風 wrote:
寫明水路暢通,電路完...(恕刪)
賣方要對房子負瑕疵擔保責任
有些瑕疵交屋沒有發現,交屋後才發現,這也是很正常的
重點還是屋子的漏水及壁癌的情形有無註明在房屋現況表中
如果是口頭交待,是否有證人
如果都沒有,那....就就算上了法院,輸面也很大
民法規定五年內買方都可以求償
延伸閱讀:不幸買到漏水屋 5年內賣方得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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