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收到一封建商的函
主旨內容是有關 "擬定台北市某地號都市更新事業計劃及權利變換計劃案" 所有權人更新後應分配權利價值未答最小分配單元處理方式
可是我在台北市的都市更新處的網頁找到此建商所提的相關計劃如下
92年提的事業計畫階段─業已提出申請審查(被駁回申請)
97年提的事業計畫階段─業已辦理公開展覽(已撤案)
根據都市更新流程
"事業概要核准後,由實施者整合更新單元內所有權人參與都市更新之意願,並取得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規定之同意比例,並舉辦事業計畫公聽會後,擬具事業計畫申請報核程序,由主管機關審查,經過公告公開展覽30天,提請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由市政府核定實施,如果是採協議合建即可進入計畫執行階段,採取權利變換實施,則尚須擬定權利變換計畫。"
看起來建商似乎還沒有通過審議會審議通過,但是他卻要我去做權利變換
是不是有問題?
此外,想請問如果88年簽的同意更新,建商是不是能一直使用,
還是每次重新提出時都要所有權人重新簽定?
沒人提出解惑, 跑了一趟羅斯福路的台北市都市更新處
那邊有台北市都更學會的志工幫大家解惑
他看了函後又查了他們的內部網路資料告訴我,在都更處內沒有這個案件的資料
應屬建商的自辦公聽會,理應也會發函給台北市都更處,台北市都更處會委請台北市都更學會參與自辦公聽會. 但是台北市都更學會沒有接受到委託.
台北市都更學會的志工建議發個函給建商跟都更處,表明沒有收到之前的文件,以保障相關權益.
隨後寄了存證信函給建商,幾天後就接到建商的來電希望能見面聊聊
先給於拒絕,請建商先把存證信函中的問題先書面回答後再說
不反對都更,但反對資料不透明對等
昨天遇到更誇張的事
近100年的古屋雖然已經經歷無名火的毀損,昨天有工人自行前去拆屋
家中長輩前去阻止,但拆了一些了.工人說是自然崩坍,所以環保局請他來處理
長輩請他拿出文令字號,拿不出來
請他拿出委託契約,也沒有
他說他自己來清除的
今天又有工人來拆
本來不想去警察局報案的
這下子好像不走法律也不行了
長輩只好去警察局報案了
古屋的外牆立面
之前有文化保護工作者希望能保留這個立面牆
所以一直保留至今
原先的騎樓被不知人士佔用,裡面還有冷氣沙發
自然崩落牆的破壞會是這樣嗎?
長輩報案後,回到現場
發現冷氣機不見了,小山貓也不見了
工人也不見了
現場都破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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