奢侈稅問題請教

是這樣的
小弟名下有一間已經持有七年的房子(簡稱A房), 登記自住
我們在去年一月登記結婚
內人於去年11月購入一間新房子(簡稱B房), 登記自住
目前有人想要跟我們買這間B房
但礙於內人似乎會被課徵奢侈稅(配偶名下有A房)

如果我先將A房賣給內人
內人再將B房賣掉
如此內人有資格符合一年之內一買一賣換房的免徵奢侈稅嗎?

謝謝!!
2012-04-26 0:11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奢侈稅問題

思念貼心 wrote:
我先將A房賣給內人
內人再將B房賣掉


有瑕疵,奢侈稅課稅原則上夫妻視為一體。

丈夫賣給太太,國稅局想也知道你在幹嘛,要不要查完全看國稅局,抓到罰三倍。

只好使用禁招了~~

離婚吧!現在採登記制,不會有人知道的

房子賣掉再結回來就好了!

第五條(非屬特種貨物之範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
  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 使用或出租者。

  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二 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或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 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合前款規定者。

  三、銷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者。
  四、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
  五、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
  六、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
  七、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
  八、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者。
  九、依銀行法第七十六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令處分者。
  十、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者。
  十一、銷售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分配取得更新後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者。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除外條款,請參考。

g83mi wrote:
第五條(非屬特種貨物...(恕刪)

謝謝回覆

小弟想了解的是
因為夫妻算是視為一體
那把A房賣給內人的行為到底算不算數?
A房算是內人的新房地嗎?
B房可以當成換屋後的舊房來賣掉而規避奢侈稅嗎?

謝謝
g83mi wrote:
第五條(非屬特種貨物...(恕刪)
其實你的問題,打通電話給國稅局就會有人解說喔。

思念貼心 wrote:
如果我先將A房賣給內人
內人再將B房賣掉
如此內人有資格符合一年之內一買一賣換房的免徵奢侈稅嗎?



夫妻既然已經是共同體了,哪裡還有什麼買賣阿? 夫妻都免課贈與稅了...

重點是你們共同體裡面已經有2間房子了,無法在使用什麼自住排外條款了吧~

就好像你自己賣屋給自己,你覺得有資格符合 "一年之內一買一賣換房的免徵奢侈稅嗎?"


樓上大大講的沒錯,就看國稅局要不要查而已..

規定也有說賣房子要申報,但我認識的人裡面,沒人申報過...

看運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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