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法規(建築技術規則99.05.19修正)適用於幾時以後建造之建築??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99.05.19修正
第 60 條 停車空間及其應留設供汽車進出用之車道,規定如下:
一、每輛停車位為寬二點五公尺,長六公尺。大客車每輛停車位為寬四公
尺,長十二點四公尺。
二、設置於室內之停車位,其四分之一車位數,每輛停車位寬度及長度得
各寬減二十五公分。但停車位長邊鄰接牆壁者,寬度不得寬減。


99.05.19修正之條款增加了"但停車位長邊鄰接牆壁者,寬度不得寬減。" 的規定,
不知道幾時以後蓋的房子須符合這條規定??

當初購買的小車位大小符合規定,但是一旦隔壁停大車,我就沒辦法下車啦~

剛好那個小車位靠牆,想說是不是建商也應負責任,當初劃車位時不符規定。


2012-04-18 20:53 發佈

kodasang wrote: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恕刪)

一般建築法令的修正,以建造執照掛號的日期為準,供您參考。

kodasang wrote: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恕刪)

剛才看了一下,建築技術規則第六十條於99.5.19修正,實行日期是99.7.1,所以七月一日以後掛號的案件都適用新法規。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990803788號令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一條、第二百六十九條至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七十八條至第二百七十九條條文;刪除第二百七十七條,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那我再去查一下大樓的執照日期 感恩

mlmt wrote:
剛才看了一下,建築技...(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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