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點不太懂奢侈稅的問題

財政部訂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中除外條款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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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因本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者,所有權人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說明,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認定。
前項非自願離職及其他非自願性因素,由財政部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再引述

經建會主委劉憶如舉例,假設民眾換屋買了一個一千萬元的房子,但因為外派、失業或其他緊急原因被迫在兩年內賣掉新屋,如果不訂豁免條款,將因此無辜補課一百五十萬元奢侈稅。民眾若能舉證賣屋並非投機行為,經財政部認定後,可免徵奢侈稅。


原來
1. 只有一間房子的
2. 臨時失業+只有一間房子的
都課不到奢侈稅
2012-04-13 13:23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奢侈稅 問題

dk0968 wrote:
提出證明就不用繳交奢侈稅


是的~你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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