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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的依法辦理!

2012-04-05 22:44 發佈
文章關鍵字 依法
harold2009 wrote:
依法辦理都更的好榜樣...(恕刪)

建商依法都更 合理
教堂釘子戶 貪婪
市府依法行政

比照王家的看法
真的是依法嗎
依建商的法嗎
拿篇自由時報的抹黑文章, 要栽贓幾遍?
同樣的文一直發, 看了就覺得很煩

南屯天主教堂那個是土地重劃, 跟都更完全八竿子打不著

台南五期重劃區就拆了我舅舅的老家, 你要不要譴責台南市長? 要不要叫台南市長下台?

土地重劃, 地主的身價最少翻漲三倍

不要在用捏造的事去抹黑別人了, 除非你相信拔獅子的鬃毛可以治療禿頭
第一次看到這篇報導
4/4才出現的,怎麼會同一篇文一直發?
另外樓主POST這個新聞是捏造的?
還請樓上指點迷津

chene_yen wrote:
第一次看到這篇報導
4/4才出現的,怎麼會同一篇文一直發?
另外樓主POST這個新聞是捏造的?
還請樓上指點迷津...(恕刪)


不是說新聞捏造, 而是把正常的事, 抹黑成有弊端

土地重劃, 分回原土地50%,剩下一半土地變成公有地,是很正常的

重劃後寬廣的馬路, 公園, 停車場, 學校, 警局消防隊,要從哪裡來? 當然是從原地主手中割來的,難道會憑空冒出來.

然後就一再重複貼文, 說天主堂的地少掉一半

廢話, 一半的地被拿去開新馬路,被拿去做為公用了

本來彎曲的小路,也都要截彎取直,變成筆直的大馬路

自由時報怎麼不去罵台南的土地重劃也要吃掉地主一半的土地?
crab69 wrote:
不是說新聞捏造, 而是把正常的事, 抹黑成有弊端
土地重劃, 分回原土地50%,剩下一半土地變成公有地,是很正常的
重劃後寬廣的馬路, 公園, 停車場, 學校, 警局消防隊,要從哪裡來? 當然是從原地主手中割來的,難道會憑空冒出來.
然後就一再重複貼文, 說天主堂的地少掉一半
廢話, 一半的地被拿去開新馬路,被拿去做為公用了
本來彎曲的小路,也都要截彎取直,變成筆直的大馬路
自由時報怎麼不去罵台南的土地重劃也要吃掉地主一半的土地?


你好激動喔!!
轉貼新聞內容:
簡言之,南屯天主堂原有1316坪的土地,無端被畫走658坪的土地,讓建商興建房屋使用。

讓建商興建房屋使用這句話你說是自由時報亂編的嗎??
能否請你拿出正確的報導來呢??
要不然你也只是散播謠言,當建商的打手而已..

還有你說重複貼文...在哪邊重複貼文呢??麻煩你說一下..可以嗎?
跟你不熟!!請不要傳私訊給我~~除非你欠砲~~
Passenger wrote:
你好激動喔!!
轉貼新聞內容:
簡言之,南屯天主堂原有1316坪的土地,無端被畫走658坪的土地,讓建商興建房屋使用。

讓建商興建房屋使用這句話你說是自由時報亂編的嗎??
能否請你拿出正確的報導來呢??
要不然你也只是散播謠言,當建商的打手而已..

還有你說重複貼文...在哪邊重複貼文呢??麻煩你說一下..可以嗎?...(恕刪)



這裡總共抹黑了幾次文?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454&t=2669913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460&t=2669908

本來土地重劃, 地主就要被割走一半的土地

字由時報說被建商拿去蓋房屋, 那重劃後的馬路是從石頭裡蹦出來的?

那我也可以說台南五期重劃區, 割掉了地主50%的土地讓建商興建房屋使用, 這樣對嗎?


拿台中地價嚇死人的七期重劃區來說, 新的市議會跟市政府, 不都是從地主手中割來的?



新聞說 >>>>>
重劃會對外宣稱此區域重劃已經過半數土地所有權人的同意,教會不同意也不行。這又衍伸出比台北文林苑還離譜的情況。因為在土地所有權人的728人中,同意者須超過364人,而目前重劃會所提出的同意者425人中,有108人係小面積移轉的人頭戶。這些人都是以現金1000元到1700元購買0.3到1.5平方公尺的土地所有人,轉而成為可以表決通過重劃的人頭戶。所以擁有超過一千坪的教會僅有一人代表,而且不同意重劃,而擁有不到教堂土地千分之一的人頭,卻具備相同的權力同意重劃,公平正義何在。此種偽造的多數民意,根本就不值得尊重與服從。

>>>>>>>.

請問知情的人,這一點說的是真的嗎?
放空真難,GG老愛攪局.
週二 4/3 我跑了一趟台中,特地看了一下這周邊。
我選擇相信天主堂的說法。

補上一張Google 空照圖
http://www.badongo.com/pic/15458997
從這空照圖,我實在看不出來這個地方要重劃出什麼樣偉大的馬路!!

另外
今天的新聞
水果日報對於天主堂事件報導

以下內容節錄自天主堂的facebook , 連結在上面兩樓

101年4月1日愚人節各報有一則報導:台中市政府地政局前測量課長湯明厚,退休後與友人組成新都土地開發公司,為取得台中市單元13整體開發區重劃主導權,98年間在北屯區買下土地16平方公尺,找了296名人頭持分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101年3月22日台中地院依偽造文書罪將他判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該100年度易字第3088號刑事判決書指出,湯明厚(64歲)在退休前1、2年,即參與第14單元自辦重劃推動工作,95年間與楊昌潭、曾金博、張文柏、梁金城等人共同投資設立新都土地開發公司,由湯明厚擔任公司負責人。(該判決說明湯明厚涉嫌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經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542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由台中地院以101年度易字第290號審理中)

而湯明厚等人為取得台中市單元13整體開發區的重劃主導權,並符合重劃的法定人數,共同謀議在重劃區範圍內購買土地,登記至湯等人所覓得的人頭名下。98年間購得北屯區青田段土地16平方公尺,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書,以「買賣」為原因,將土地移轉到296人頭名下,每個人頭僅持分千分之3。地政事務所承辦員在不知情下,核發所有權狀給人頭,損害地政機關對於土地移轉登記原因管理的正確性、及台中市府核定單元13整體開發區重劃的正確性,湯明厚等人所為實屬不該,但湯明厚等人於偵查中雖曾自承前揭296人均係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人頭,但審理中則翻異前詞否認犯行,法院乃諭知判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所以100年度易字第3088號刑事判決之法官認為「灌人頭」實屬不該,會損害地政機關對於土地移轉登記原因管理的正確性、及台中市府核定單元13整體開發區重劃的正確性,不過該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尚屬平和。

其實,台中市議員黃錫嘉2011年10月6日就曾質詢地政局長曾國鈞,第14單元自辦重劃區有一塊地僅4.48坪,卻灌了333位人頭地主,平均1人佔0.0145坪土地,已經超過參與地主的一半以上,掌控重劃會的主導權,對參與地主非常不公平。而且理事長湯明厚係為台中市地政局科長退休後與友人組成新都土地開發公司,並馬上轉任第14單元自辦重劃區重劃會理事長,似有違反公務人員退休不得從事相關業務的旋轉門條例,疑有利益衝突之嫌,而且其弟及兒子目前都還在地政局服務,是否有圖利之嫌。

黃錫嘉議員清清楚楚的詢問地政局長曾國鈞:「你同意這樣的灌人頭嗎?」,曾國鈞當場站立著,默不作聲,沒有做任何答覆。曾局長說湯明厚沒有違反旋轉門條例,至於被詢問:「你同意這樣的灌人頭嗎?」雖然默不作聲,沒有做任何答覆,而黃錫嘉議員只要求地政局應確實督導,以免造成參與地主的權益受損。對於「灌人頭」是否合法亦未繼續追究。

97年08月21日市議員張廖萬堅曾質詢第8單元範圍內,地主總人數為1807人,重劃公司送市府的同意書有967份,經查發現其中兩個地號共350坪土地,竟有600持分,每人不到1坪,很不合理,也無法代表所有地主意見,30多名地主在市議員帶領下赴市議會舉白布條抗議,質疑是重劃公司灌人頭充數。當時台中市地政處卻表示,這600名的產權於重劃籌備會成立前即設定,並無違法。地政處重劃科長莊子明甚至說,此事確有異常,但因600名地主產權早在重劃籌備會成立前即設定,無違法之處。

查第14單元新都自辦重劃區是由湯明厚組成新都重劃會,資金是中部部份營建商集資。「新都自辦重劃」開發由「堅成營造」配合,現任國民黨台中市黨部副主委陳有江其子陳川嵐在「堅成營造」任職。至於重劃土地獲利有多大?湯明厚表示他在14單元中買一筆千餘坪土地當時每坪3萬元,重劃後短短2、3年內躍昇為每坪近20萬元。而臺中市副市長蕭家淇2011年6月22日視察臺中市整體開發區第14單元新自辦市地重劃區大加讚揚。蕭副市長並要求其他自辦重劃按照14單元自辦重劃,對地方發展也大有幫助。上述官員對於「重劃區灌人頭」是否合法似乎從未質疑,只要產權早在重劃籌備會成立前即設定,即無違法之處。好像有內政部於95年6 月22日修正發布「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25條第2項增列但書規定,以及內政部96年4月3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4912號函釋,上述官員都「同意這樣的灌人頭」。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2185號刑事判決曾論述:「…被告明知本件取得土地所有權之名義人,既未有實際買賣土地之意思,僅係被充當被告虛增地主人數之人頭,仍以各該人頭之名義為土地買受人辦理土地所有權之移轉登記,顯係明知為不實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記在職務所掌管之公文書上,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登載不實罪,……關於虛增人頭方式,倘所提供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名義人之人頭,係於事前徵得各該名義人之同意或授權,核與事前未徵得各該名義人同意或授權之情形,尚屬有間,自不能遽予偽造私文書罪論……」。

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242號刑事判決亦論述:「凡辦理市重劃,應以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以上者之同意,以作實施市地重劃為依據,倘利用他人名義(即人頭)虛增土地所有權人數,而實際上仍由自己處分、管理土地之方式,使其形式上達於符合實施土地重劃人數之規定,並以該虛增之土地所有權人數,增加自身實質上對於土地重劃相關事項表決時之表決權,藉以獲取土地重劃運作之之主導權,而實質上獲得自身之利益,將影響其他土地所有權人表達其關於土地重劃之意見及重劃計劃之機會及公平性,則此種行為雖有言為脫法,實為法所不許。是本件○○公司既係因為辦理臺中○○自辦市地重劃及都市計畫事宜,擬藉虛增地主人數之方式,以取得重劃會運作主導權,而向劉○○購買上開19-1地號土地,並將上開面積18.20 平方公尺之土地,登記予張○○透過親友徵得渠等同意之如附表所示邱○○等301 人,以獲取自己之利益,則該約定借名登記之行為縱使係為雙方所同意,依民法第71條規定,該借名登記之法律行為仍屬無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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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買賣行為不違法,但是如果被這樣用來當所謂的『多數決』,我還是那句話,這要是我,我只能死給他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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