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解決都更問題的修法方向 ....

就是立法禁止建商跟住戶有暗盤, 徹底斷了釘子戶討價還價的念頭, 只要參加都更, 一律是不二價, 想用錢買通釘子戶的建商, 一律處以十倍罰款, 並撤銷都更計畫.

至於權利變換是否合理, 則由公家成立的審議委員會審議, 住戶也可以自行發動都更, 只要一定比率通過, 就可以劃定都更範圍, 由審議委員會審定權利變換計劃書, 通過後再來洽談合作建商, 甚至招標建商也可以.


2012-04-05 11:02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問題 修法方向
張教授的建議 十二點修法
如按照此方向
王家照樣得拆,只是壞人 改由法官來做
內政部、立法院 一定拍手贊成 (不用我來當壞人)


節錄轉貼自http://house.cnyes.com/News/tw_housetopic/20120404162153207164010/Content.htm

一、有關都更範圍(事業概要)劃定方面:(一)提高第一階段同意比例由原先的十分之一到十分之五;(二)必須以書面通知所有地主;(三)對未參加都更公聽會的地主,必須以書面資料告知確認並提供申訴管道。
二、建立非營利專業組織(NGO)參與都市更新法制化:(一)建立都更NGO的組織規範,其中成員應包括建築師、估價師、地政士、律師及都市計畫技師,並經政府認證,同時接受考核;(二)訂定都更NGO協商的法定程序。
三、都市更新三家估價師選定,須由實施者、地主及估價師公會三方指定。
四、在不影響個人隱私權情況下,政府必須提供都更資訊給權利關係人。
五、不同意參與都更者,須提供書面意見。
六、不同意者視情?得以排除在劃定都更範圍外:(一)經過至少三次NGO協商程序,仍然不願參與;(二)不影響其他人的都更推動。
七、不同意都更者,不必拆屋,仍畫定在都更範圍內,但有權要求建商整建維護建物。
八、提高第二階段更新事業計畫同意比率,由四分之三提高到十分之九。
九、都更同意者如遇特殊情況(如遭脅迫、詐欺)得反悔。
十、建立都更法院外仲裁(ADR)機制:(一)建立都更ADR組織規範;(二)針對不同意參與者經事前法定協商程序後,若仍不願意參與,須要求進行法院外仲裁。
十一、地上物完全拆除後方得申請建築執照,始得預售。
十二、須經上述協商、仲裁及審議後,仍表不同意者,必須經法院判決,並由法院代為執行拆除

dirtypoint wrote:
張教授的建議 十二點...(恕刪)


這些方法頭痛醫頭, 腳痛醫腳, 根本沒有打到釘子戶的要害!

不過由法院來拆屋, 倒是可以除去政治干擾.

建議再加上一點
建商不得與住戶簽訂合約(只能走真正的權變)
這個只能強硬解決「惡意」的釘子戶

但是「無惡意」的釘子戶呢?
例如:
所有權人已經移民國外的
產權繼承有爭議的(繼承人打分產官司中、或是繼承人未成年、或是繼承人在國外)
這些怎麼取得同意/不同意的意見?一樣要視為惡意釘子戶強迫處理嗎?

完全解決釘子戶的方法只有一個,就是恢復土地建築國有化,杜絕私有土地房產
當所有的土地與建築都收歸國有,人民只有使用權而沒有財產權,就不會有釘子戶

所以....其實共產主義才是真正天下為公的終極目標,資本主義只是一個痛苦的過程
我不收PM、我不看PM、有事不要PM我
lelotw wrote:
就是立法禁止建商跟住戶有暗盤, 徹底斷了釘子戶討價還價的念頭


理論是對的,但實施有困難,要寫成法律條文更難.
在建商方面,本來就有競爭,所以提出的計畫,設計,條件也都不盡相同.
而這選擇權本是在合法權利人手上的,綁死了就是剝奪了他們的選擇權.
原本不喜歡A建商可選擇b建商,都不好甚至可以選擇賣給第三人.
綁死了就是不准賣,(建商用買的,不就可以搞暗盤)
買賣是自由兩願的,剝奪這權力一定就違憲了,實在很難寫成法律.


lelotw wrote:
至於權利變換是否合理, 則由公家成立的審議委員會審議, 住戶也可以自行發動都更, 只要一定比率通過, 就可以劃定都更範圍, 由審議委員會審定權利變換計劃書, 通過後再來洽談合作建商, 甚至招標建商也可以.


權利變換,價值都審本來就有審了,住戶本來也就可以發動都更,
問題是誰有能力出來主導;確定比例再標建商,問題肯定更大,
建築品質,營造成本,都會影響權利變換價值,建商的空間反而可能更多.


lelotw wrote:
不過由法院來拆屋, 倒是可以除去政治干擾.


訴訟本來就是人民權利,勝訴就可以請法院執行處去拆除.
只是司法途徑,太迥長,走10年都不一定拆的了.
所以才把這權力也是義務,用行政權來處理,變成地方政府的責任.

行政的所有權利都不行凌駕司法的(不然保證100%違憲),
就是政府不能有任何權利要求司法機關去做事的.
如果能那多可怕,司法院就不是院了,直接叫行政院司法部好了.
愛在曖昧不明時最美 wrote:


這個只能強硬解決「惡意」的釘子戶

但是「無惡意」的釘子戶呢?

在文意上稱"釘子戶"就是指惡意的
如非惡意就不該稱作釘子戶.

愛在曖昧不明時最美 wrote:
產權繼承有爭議的(繼承人打分產官司中、或是繼承人未成年、或是繼承人在國外)
這些怎麼取得同意/不同意的意見?一樣要視為惡意釘子戶強迫處理嗎?

未成年當然是法定代理人同意,海外的只要有海外授權書由被授權人處理就行了,
問題在於通知送達,是否準用其他法律(刑事訴訟)的規定.

愛在曖昧不明時最美 wrote:
完全解決釘子戶的方法只有一個,就是恢復土地建築國有化,杜絕私有土地房產
當所有的土地與建築都收歸國有,人民只有使用權而沒有財產權,就不會有釘子戶

所以....其實共產主義才是真正天下為公的終極目標,資本主義只是一個痛苦的過程

我國憲法所規定的土地政策,本來就是土地國有(最高所有權),私有(所有權)只是向下授權,
所有權再向下授權還有地上權,農育權,役權....
所以國家"依法"一定要依法,(就是授權法律)"可以徵收私有土地,這只是執行的程序問題.
理論上跟西邊那裏國家土地的權力一樣,但人民民主素養不同,
臺灣人只要閒閒沒事,不爽,管你什麼法律,規定,道德,都可以出來抗議,
結果還是一樣的.
JIN DER LAND OFFICE

JINDERLANDOFFICE wrote:
在建商方面,本來就有競爭,所以提出的計畫,設計,條件也都不盡相同.
而這選擇權本是在合法權利人手上的,綁死了就是剝奪了他們的選擇權.
原本不喜歡A建商可選擇b建商,都不好甚至可以選擇賣給第三人....(恕刪)


我講的可能不太清楚, 我是說每個住戶能換回的房產, 都必須是同一標準, 不能因為某個住戶私下拿翹, 就要建商多分給他.這現在都更應該都是這樣在做,不過明文規定才能斷了釘子戶的春秋大夢.

而住戶跟建商之間是可以談的, 不過要住戶集體談.


這次他總算做對了!

dirtypoint wrote:
張教授的建議 十二點...(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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