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炒得沸沸揚揚阿拉夜店失火事件,大家印象依然深刻,
阿拉夜店為營業性質的建物卻蓋在住宅區內,
且其建材無法通過消防安檢,如此台中市政府卻還能發給營業許可證,
出了五條人命後大家義憤填膺,紛紛矛頭指向台中市政府監管不周,為何是違建卻仍發與執照?
今天王家的兩塊地被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為袋地,亦即沒有連通馬路、無建築線之地,
依現行法令無作為建築之用,如果未來發生火災,消防車勢必無法進入滅火救人,
危及公共安全,屆時鬧出人命,大家是否又要指責台北市政府當初何以發給王家合法建照?
現在主張王家自己的地得隨王家高興爽怎麼用就怎麼用的人,是否間接成了危及消防安全的幫凶?
今日許多人搬出憲法二十二條(註1)主張自有財產不該受他人剝奪,是,如果王家那兩棟建築沒
有危及公共消防安全,我想大家都會舉雙手贊成他高興怎樣都行,但反之(註2),
依都更法王家必須被強行納入都更範圍,雖損及王家財產自由(但也有給他補償),但卻保障
王家遇到天災時被救援的權益,更別說是鄰近三十八住戶全體之公共安全,政府行使公權力也是剛好而已
註:
中華民國憲法
(註1) 第二十二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註2) 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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