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143條第2款:
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
共享之。
上述憲法條款未能確實落實,我認為正是炒房的元兇.
憲法保障人民自由財產居住等權利.
憲法最前面也說"平等"...套句最常聽到的口號就是所謂的"公平正義"
都更案引起這麼大的爭議,個人居住權財產權被剝奪,值得同情.
怎麼沒有人質疑,王家的透天祖厝,其市價從原本或許是幾百萬...變成現在的新台幣1.1億?
這樣說不是針對王家,對照同時期很多人的祖厝,因為地點不同,因為附近沒捷運線,沒公園設施,幾十年下來了不起增值幾倍,而非台北市動不動30~50倍可比.
回到憲法精神,不外公平正義.
都更案爭議只是冰山一角,都更法值得檢討.
更值得檢討的是,不動產增值的部分.
這麼說好了,炒房,就是有利可圖才炒.把增值稅作累進,大幅提高稅額,才有辦法真正抑制炒房.
都更案的爭議在於政府合法掩護建商獲取暴利,影響的是王家.
而炒房致房價大幅哄抬,影響的是芸芸眾生.
只是,會改嗎?很難.來的及嗎?好像也晚了.
壓縮米 wrote:
這麼說好了,炒房,就是有利可圖才炒.把增值稅作累進,大幅提高稅額,才有辦法真正抑制炒房.
目前增值稅是以下規定
是累進課稅,最高到40%,您希望到多少?
94年才下修過.
第 33 條 土地增值稅之稅率,依下列規定:
一、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
數額未達百分之一百者,就其漲價總數額徵收增值稅百分之二十。
二、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
數額在百分之一百以上未達百分之二百者,除按前款規定辦理外,其
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百分之三十。
三、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
數額在百分之二百以上者,除按前二款規定分別辦理外,其超過部分
徵收增值稅百分之四十。
JIN DER LAND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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