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都更中房屋土地鑑價是"只能"由建商"出錢"提出三位"公正"的鑑價師來作鑑價的憑據?因為我們台灣的建商都是超級老實的大好人?而住戶找的就一定不是公正的?如果是法官或檢察官找的 也不算數?真的是建商大過天喔~
JINDERLANDOFFICE wrote:建商不該找,也不該出...(恕刪) 想必閣下一定很了解喔~請閣下為各位關心此問題的朋友~解釋一下吧? 政治這樣立法的意到底是為什麼呀?說一些情緒性的用語 是沒有辦法找到答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