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三條(基本人權之限制)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都更條例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特製定本條例。都更多數決是合法的。
68財帛 wrote: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三...(恕刪) 不是吧, 只看片斷的文字當然不衝突. 因為會讓它違憲的, 並不是上面這段文字.那我台東山上的房子跟你台北市一起都更好了, 跟上述文字也沒任何衝突...你覺得合理嗎? 1.我台東跟你台北的房子產權完全權立...2.我台東要都更,你台北不用參與也可以進行...3.我跟你都更後, 其實並沒有明顯跟公共利益有關的改進...如果這樣你還覺得多數決還沒問題... 那我沒話說了,去領錢吧, 工讀生.但如果至少你會懷疑, 疑? 我跟你距離相差那麼遠, 不合理啦!很好, 至少你會想到這一點, 那當然也應該多想想上面三點...
文林苑這場歹戲看到目前為止其實不用無限上綱到憲法與都更法說穿了就是王家(聽說有建築系專業)算計後跟貪婪的建商知法玩法輸了而已.當郭元益及其後方的公寓,還有建地北側兩戶都成功的保住不都更王家選擇半推半就談條件!才在法定程序走完沒有退路後選擇抗爭.原本我以為王家是弱勢而同情他們.但是知道王家有人有建築專業後改觀了.為了沒拿得的家族利益花費這麼多社會成本根本不足為取!
sunnychenbo wrote:文林苑這場歹戲看到目...(恕刪) 這個論點我個人非常同意當淡大教授在電視上說王家的兒子是他的學生而且他為人正直,不可能會過多要求當下我的疑問全解開了第一、淡江的教授可以把課程關了自己的學生面臨到都市更新連最基本的權益都不會去爭取真不知道是正直,還是無知。第二、可能是知道了都市更新條列之自行劃定都市更新單元,劃定不得造成相鄰土地無法建築,也就是說當劃定了造成相鄰土地變成畸零地,所以不能排除王家土地在劃定區域外,或劃定區域之地主必需要留下相對的空地,好讓該畸零地以後可以蓋,用25坪土地換回所以地主50坪的空地,好讓他在N年後可以蓋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