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與都更條例

中華民國憲法

第二十三條(基本人權之限制)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都更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特製定本條例。


都更多數決是合法的。
2012-04-01 20:01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憲法 都更條例
68財帛 wrote:
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三...(恕刪)


不是吧, 只看片斷的文字當然不衝突. 因為會讓它違憲的, 並不是上面這段文字.

那我台東山上的房子跟你台北市一起都更好了, 跟上述文字也沒任何衝突...你覺得合理嗎?

1.我台東跟你台北的房子產權完全權立...
2.我台東要都更,你台北不用參與也可以進行...
3.我跟你都更後, 其實並沒有明顯跟公共利益有關的改進...

如果這樣你還覺得多數決還沒問題... 那我沒話說了,去領錢吧, 工讀生.

但如果至少你會懷疑, 疑? 我跟你距離相差那麼遠, 不合理啦!
很好, 至少你會想到這一點, 那當然也應該多想想上面三點...





文林苑這場歹戲看到目前為止
其實不用無限上綱到憲法與都更法
說穿了就是王家(聽說有建築系專業)算計後跟貪婪的建商知法玩法輸了而已.

當郭元益及其後方的公寓,還有建地北側兩戶都成功的保住不都更
王家選擇半推半就談條件!才在法定程序走完沒有退路後選擇抗爭.

原本我以為王家是弱勢而同情他們.
但是知道王家有人有建築專業後改觀了.
為了沒拿得的家族利益花費這麼多社會成本根本不足為取!


sunnychenbo wrote:
文林苑這場歹戲看到目...(恕刪)



這個論點我個人非常同意
當淡大教授在電視上說
王家的兒子是他的學生
而且他為人正直,不可能會過多要求

當下我的疑問全解開了
第一、淡江的教授可以把課程關了
自己的學生面臨到都市更新
連最基本的權益都不會去爭取
真不知道是正直,還是無知。
第二、可能是知道了都市更新條列之
自行劃定都市更新單元,劃定
不得造成相鄰土地無法建築,
也就是說當劃定了造成相鄰土地
變成畸零地,所以不能排除王家
土地在劃定區域外,
或劃定區域之地主必
需要留下相對的空地,好讓該畸
零地以後可以蓋,用25坪土地換
回所以地主50坪的空地,好讓他
在N年後可以蓋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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