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錄自大法官葉百修意見書)
(一)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義與範圍
憲法第 15 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 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 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
(二)沒收(或沒入)係剝奪人民財產權之行政刑罰(行政罰)之手段
無論是何種法律關係下所 生違反規範義務之處罰或制裁,均須符合憲法對於人民權利義務保障之意 旨,特別是國家行使公權力所生之權利關係,例如刑事處罰或行政罰,則以 憲法比例原則所生罪刑相當(註 1)或責罰相當原則(註 2),以及符合正當法律 程序等,作為本院違憲審查的判斷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