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 http://hi.baidu.com/sino_longksy/blog/item/dc7ccccf02ac0d0992457eb9.html
美國第一例商業開發項目強拆的全國州會議記錄
http://www.ncsl.org/issues-research/env-res/summary-of-kelo-v-new-london.aspx
美國拆遷的經驗「不向違法釘子戶妥協」
文/水博
看到博客網首頁上李悔之(實際上應為人民網的姚鴻恩)先生的文章《且看美國是如何處理「釘子戶」問題的》(就是美國老太太去世後把房子送給馬丁的那篇文章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454&t=2659857&p=16#34810105)我覺得李先生對美國釘子戶的介紹還不夠全面,根據我對美國拆遷問題的瞭解,特地補充一些相應的資料。以免我國公眾對美國的現狀有所誤解。(註:本文中引用了的某網友的網絡帖子,但由於是以前收錄的已經找不到出處,故不能明示網友身份,請見諒,或者見後報上名來,本人加以補充。)
美國是一個法治健全的社會,歷來都非常重視對私有財產的保護。但是,美國的法治非常科學,對於涉及到公共利益的項目的拆遷,有著極為嚴格的程序。首先,公共項目的決策必須是多數人讚同的。決不能僅僅有個別官員和少數人做出決定。然而,一旦公共利益的項目決策成立之後,所有的人都必須服從。
在具體的操作上,美國的拆遷政策也非常的科學。首先,對於涉及公共利益的拆遷的補償標準,可以適當的高於市場的評估標準,但是決不能超過一定的限度。因為,如果開發商付給的拆遷人的補償過多,必然要增加公共項目的成本。這實際上是相當於開發商為了自己的工作方便,拿公共利益送人情。因此,如果有局外人提出拆遷補償標準超過「公正補貼」的異議,法院有權制止。
其次,美國拆遷的補償必須能夠讓大多數人滿意,因為,如果大多數被拆遷人都不滿意,顯然就是補償標準不夠合理。但是,美國社會對待敢於干擾公共利益的釘子戶從來都不會姑息遷就。例如,美國在世界上首創了用軍隊建造大型水壩的工程師兵團。由軍人對釘子戶實施強制措施,對那些想利用拆遷大發橫財的人,確實起到了很大的震懾作用。所以,美國的大型水利水電建設在世界上是最成功的。
在商業性的項目開發上,美國的拆遷是提倡雙方自願平等的。正如李悔之網友所看到的案例那樣,被拆遷人不願意,幾乎是誰也沒辦法。不過,到了2006年6月23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做出了一項意義深遠的裁決,認可了地方政府以發展經濟為由,行使徵用權的做法。
這個案件的原告是美國東北部康涅狄格州的新倫敦市15戶居民,被告是當地市政府。該市因為經濟不景氣,失業率其高,人口流失嚴重,日趨衰落。早在15 年前,就被州政府認定為「敗落市區」,其目前的人口數量還不及1920年。為了讓它起死回生,振興經濟,市政府決定進行大規模的市政改造。經過周密的規劃和設計,政府拆除河邊衰敗的住宅區,改建為輝瑞製藥公司(著名偉哥的生產商)的研發中心、新型居民區和河邊步行街。
對絕大多數的居民而言,這無疑是喜訊。可就是有那麼15位居民,卻放著160萬美元的「公正補償」不要,甘願做釘子戶。釘子戶及其律師最有力的理由是,即便拆遷能夠促進私人經濟發展,儘管這一發展將通過稅收提供公益,但也絕非是「公用」。在他們看來,除非是建立高速公路或者是公共設施,否則,都不能稱其為「公用」。雖然在州法院他們一再敗訴,但還是堅持在五年後的今天把官司打到了最高法院。
出乎一些人預料的是,通常替窮人說話的自由派大法官這次卻站在了當地政府一邊。在5比4的法院判決中,史蒂文斯大法官代表最高法院發表了多數意見。他們認為,憲法中的「公用」 可以恰當地定位為比較寬泛的「公共目的」(public purpose),而且歷史上已經有好幾個這樣的先例。「促進經濟發展長期以來都被接受為政府的傳統職能,很顯然,沒有任何理由可以把經濟發展排斥在一向被寬泛理解的公共目的之外」。經過仔細考察後,史蒂文斯大法官認為新倫敦市這一改造項目「毫無疑問是服務於公共目的」,因為它旨在「增進就業,增加稅收」。同時,它認為地方立法機構和法院最適於「判斷地方上的公共需要」,因此要尊重它們的決定。強拆判決下來後的細節以及發展,在文章最後有補充
儘管美國是一個判例法的國家,最高法院的判決具有法律作用。但是,美國各州目前對這一判決的看法還是有爭議的。不過,爭議只限於對「公共利益」範圍的理解,而對於明確涉及公共利益項目釘子戶的處理,從不存在任何分歧。直到現在,美國的一些州的地方法律還明確規定,如果釘子戶的數量少於拆遷總人數的一定百分比之後,不僅要對釘子戶採取強制措施,而且還要求釘子戶應該承擔相應的損失。總之,美國的拆遷政策就是讓人感覺到誰當最後的釘子戶,誰肯定要倒霉。因此,對於涉及公共利益的項目,美國人都不敢去當釘子戶。
這一點,完全不像在我們國家。有後台的、敢玩命的釘子戶最後都要比老實聽話的被拆遷人,多得到很多利益。多年來這種實踐效果已經對整個社會起到了極大的誤導作用,所以我國的釘子戶越來越多。其實,我國的很多釘子戶都是有後台、有經濟實力的暴發戶。他們當中有不少人,還都懂得如何通過關係調動媒體的力量,獲得輿論的支持。而我國的媒體中「拿人錢財、替人消災」的編輯記者也不少。根據我在一些網站的經歷,在某一個事件的初期罵人的帖子可以出來,但是,能揭露有關釘子戶事實的,非常有道理說服人的帖子、評論反倒都出不來。總而言之,網上的支持釘子戶的強大「輿論」是可以被誤導、被控制的。這其實是極不正常的現象。如果我們也能像美國那樣,真正實現法治。在加強決策民主的同時,讓總想發橫財的釘子戶也必須承受經濟上的風險,恐怕釘子戶就會少得多。
總之,美國社會和諧拆遷的重要經驗之一,恰恰是他們從不向危害公共利益的釘子戶妥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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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美國第一例商業開發強拆結局
市府的開價是150萬美元。科洛女士沒有接受市府的提議,而是在2005年6月提出了新的方案,要求新倫敦市政府: 1.在被拆遷附近的市區劃出同樣面積土地,將老房子搬遷到新址 2.市府對搬遷做出賠償。新倫敦市政府一開始拒絕了科洛女士的要求,但是隨後公眾一面倒支持科洛女士,連當時的康涅狄格州州長M. Jodi Rell也公開表示支持科洛女士,希望新倫敦市能考慮科洛女士的請求。但新倫敦市最後未接受搬遷請求。科洛女士無奈接受了貨幣賠償,房子則以1美元的價格出售給了環保主義者Avner Gregory 先生,然後舉家從新倫敦搬到Groton市。Gregory先生將科洛女士的老房子搬到了新倫敦市市中心。今天,這座粉紅色的建築物已經成了新倫敦市的地標,仍然挺立著向大眾展示新倫敦的這段歷史,上面掛著碩大的金屬銘牌,寫著: The Kelo House (科洛之家) [照片在這裡
科洛案的最終結局更是出乎所有人意料。新倫敦市當初徵用土地的主要目的就是為其2001年興建的輝瑞工業園(輝瑞在當地創造了1400個職位)做商業配套,但是2009年11月,輝瑞宣佈因經濟危機節省開支,宣佈將撤出新倫敦工業園,1400個職位全部轉去其它地區。被徵用的土地上,尚未建成的商業配套前途未卜。 在接受採訪時,科洛女士說:「我一點不奇怪他們(指輝瑞)離開,他們沒有得到他們想要的,大發展,大計劃」。
簡單的說是,地強制徵收過來了,不過項目還是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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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開發社區是由「當地政府」主導完整的規劃
而開發項目是要引進某些產業促進地方經濟
所以有公用目的
而台灣是由建商提案主導 而規劃中也沒有產業的任何目標
而實際的目的是炒房地產
好 我也承認這中間並不一定有什麼損失
建商賺了 原住戶換新宅並且改建後價值也提高了
而該地可能多了一小塊所謂的綠地(但實務上讓社區一定會用各種方式圍起來)
而有的人可能比較值錢的一樓換成樓上(為了大家好你就犠牲吧)
但要扯公益及公用
台灣可能是世上都更最沒有公益及公用目標的國家
說穿了 現在在台灣都更大家在期待或玩什麼
因為都市房價不斷上升
建商期待透過都更減少土地成本 所以愈蓋愈高
住戶期待老換舊 並且因為新宅即便要賣價值也提高
仲介期待什麼 房價愈高賺的愈多 有題材房市愈活絡
然後這就是政府講的 居住正義?
這根本就是一場把大家拉進來的金錢遊戲 問題是你分大頭還是小頭
老實說這沒什麼不好 但是不要講的好像有人有意見就萬惡的釘子戶
或他們家最貪心 --大家都可以貪但有意見的人不能貪
那你會說 對呀 小貪不是問題 是他們太貪
但問題是這遊戲是你強迫我進入的呀
你問100個律師和學者都找不到一個肯定的答案
那就是 現行的退場機制和反對程序在那?
那你會說我打官司是打心酸的嗎?
是呀,因為律師告訴你真話你會接受嗎?
律師說:其實按法律你沒有勝訴的可能,那你不會覺得現行法對建商很有利嗎?
所以遊戲一開始你除了懂建築還要懂法律還是懂行政程序
然後等你搞懂了才發現其實法律一開始就對建商有利
那大家要怎麼玩
對啦 民主社會 惡法亦法 然後城市進步有的人總要犠牲一些
而且我們那麼多人靠房地產業過活你要斷我們生路嗎?
然後台北市多了幾間有電梯的大樓
台灣這個社會從此進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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