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指文林苑的事嗎?我想這要看"說明會"在法律上的必要性吧。若法律上規定都更成立的要件不包括"說明會",那麼說明會的參加與否以及舉辦與否就不是重點了。一切還是要看法條是怎麼訂定的,法院也是依照法條來判定。更何況說明會裡面到底要說明甚麼呢???內容還不是主辦方想釋放的訊息罷了,對主辦方負面的資料他又怎麼會"主動"說明呢??說明會可以去聽聽,但不要天真的以為說明會中所說的內容就是事實的全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