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共同持有, 才有所謂放棄表達=廢票
土地共同持有, 才有多數決的必要
今天被劃進都更範圍的是一塊100%獨立產權的土地,
難道因為建商圈了地,就表示圈子裡的每個人對這整塊地都有相同的權力嗎?
不要說王家錯在沒有積極表態不參與都更,
土地是王家100%持有,你要拿到的是"同意書",並非"不同意書",
這才符合一般邏輯.
立一個違背邏輯的法用意何在?
今天氣憤的點在於,這個法在這個case根本狗屁不通,
更氣憤的點在於,房子拆完了,才說:法的確有問題,我們要修法!
這算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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