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完房子以後才說法有問題要修法,真是好榜樣!

土地共同持有, 才有所謂放棄表達=廢票
土地共同持有, 才有多數決的必要

今天被劃進都更範圍的是一塊100%獨立產權的土地,
難道因為建商圈了地,就表示圈子裡的每個人對這整塊地都有相同的權力嗎?

不要說王家錯在沒有積極表態不參與都更,
土地是王家100%持有,你要拿到的是"同意書",並非"不同意書",
這才符合一般邏輯.

立一個違背邏輯的法用意何在?


今天氣憤的點在於,這個法在這個case根本狗屁不通,
更氣憤的點在於,房子拆完了,才說:法的確有問題,我們要修法!
這算什麼?

2012-03-30 21:46 發佈
這要是在選前,馬英九就下台了...,
郝龍冰就會被國民黨幹到爆,
政治生命從此結束,但是現在票都投了...
一句名言:都選上了,謀你是賣按怎?...
還真的賣塞按怎!!!
吼哩幾霸昏 wrote:
土地共同持有, 才有...(恕刪)


同意

王家的土地跟透天房子都是自己獨有的,卻可以被別人投票?然後拆除???

我在別的地方看到以下的這段話寫得很好

「民主的多數決原則,僅能適用在選舉及會議,不可以此作為理由,侵犯憲法所保障的財產權」
歲月轉著飄渺,人終於虛無 ─ angeldus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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