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現行都市更新條例
發起人,也就是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通常是建商在背後運作),在一開始就可以「自行劃定」範圍,來擬定「都市更新事業概要」送交主管機關核准,所需條件僅需要1/10的所有權人同意(算人頭)以及1/10土地面積與建物樓地板總面積同意,這是非常寬鬆的
也就是說,我只要掌握一定人數與面積的土地或建物,就可以自己畫一個區域(更新單元),這個事業概要就可能可以被政府核准,之後再開始談一大堆細節問題。當然這個區域要在政府核定的都市更新地區,但這不是重點。
而且自己畫更新單元是不用去考慮是公寓(共有的情形)或獨棟(獨立產權)或二者皆有(文琳苑案例),只要這個更新單元內你能拿的出1/10比例的同意書即可
這實在很不合理
應該在政府第一次核准「概要」時,就要有更高比例的所有權人明確表達有參與的意願,或許要求在計畫還沒個具體影子時要求高比例的住戶同意很不合理,但至少要有高比例的住戶願意簽「意向書」。所謂意向書不是立即同意都更,而是說我有都更的意願,但要看後續的條件如何在決定要不要同意。
用高比例的所有權人意向書的方式很快就可以知道這區的「鐵桿釘子戶」,也就是無論如何堅決反對者到底有多少,也比較可以解決有人莫名其妙被畫進去更新單元這種很奇怪的事情
各位專業人士有什麼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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