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首購-請問義務役可以貸款嗎?

我男友現在是義務役大約7月底退伍,我還是學生沒有收入,
我想問還在當兵可以辦理房貸嗎?
我們有自備款約2成,男友當兵前有穩定工作約七年,因為要當兵所以辦理留職停薪,
男友沒有信用不良的紀錄,現在政府有補助青年購屋500萬貸款,可以辦理嗎?
PS男友父母都退休了!
2012-03-22 0:11 發佈
應該可以吧!

剛剛去看了申請條件,裡面沒有限定收入多少以下(只有限定收入上限,也就是收入超高的不能辦~別來和收入一般的人搶這個優惠)
不過之前的"須知"有註明欠繳六個月本息則停止此優惠...也就是說,繳不出來是申請人的事,到時候房子會被法拍,國家及銀行會拿回該得的本息

以下為條文:

一、內政部為辦理青年購屋低利貸款,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申請青年購屋低利貸款者,應具備下列各款之條件:

(一)年滿20歲以上至40歲之間,在當地設有戶籍者。

(二)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或有配偶者。

(三)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除申請之日以後購置之住宅外,無其他住宅者,必要時由申請人提出購宅時間證明文件)。

(四)家庭年收入在戶數百分之20分位點以下者。(比照當年度之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貸款自建對象家庭收入標準出租部分辦理;臺灣省省轄市及高雄縣縣轄市比照高雄市標準,臺北縣縣轄市比照臺北市標準,金馬地區比照臺灣省標準辦理。)

(五)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未曾受政府輔助購(建)住宅者。

如申請人重複辦有二種以上優惠貸款者,應撤銷貸款資格,並繳還自貸款之日起政府已撥補之利息總額。

共同生活戶以一人申請為限,有二人以上同時申請或一人重複申請,即全部撤銷貸款資格。

三、青年購屋低利貸款購置自用住宅之建築改良物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宅或住字樣,其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登記原因欄應登記為買賣,如登記為第一次登記,則必須提出買賣之證明文件(如經公證之建築改良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

四、青年購屋低利貸款之貸款條件依下列規定:

(一)貸款額度:由承辦貸款金融機構查估核定。其中優惠貸款金額比照政府直接興建國民住宅貸款中之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之金額。

(二)金融機構貸放利率:優惠貸款金額部分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一計算機動調整;超出優惠貸款部分,由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與貸款人議定。

(三)貸款人實際支付利率:優惠貸款金額部分前七年不高於年息百分之三,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以後年限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一計算機動調整;超出優惠貸款部分,按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與貸款人議定之利率支付。

(四)政府補貼利率:優惠貸款金額部分補貼前七年,補貼利率為金融機構貸放利率減貸款人實際支付利率;由內政部營建署編列公務預算支應。

(五)償還方式:由承辦貸款金融機構依該機構規定與貸款人議定。但付息不還本之寬限期最長為五年。

(六)貸款期限:最長二十年。

五、青年購屋低利貸款之資金來源由金融機構自有資金支應,必要時,由內政部洽請中央銀行協助支應。

六、申請書件之購買地點為當地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需申請書件由內政部營建署印製,並得酌收工本費。

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按內政部公告之受理期限接受申請登記:

(一)實施期間:自90年度起至96年度止。

(二)公告時間:由內政部擇期統一公告辦理。

(三)受理申請時間:由內政部於公告內定之。

(四)受理申請單位: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申請人應於期限內檢附下列書件,以掛號郵件寄達或前往指定地點繳交:

(一)申請書表一份。

(二)戶口名簿影本(正面及背面均須全部影印)或戶籍謄本一份。

(三)切結書一份。

(四)查核有無自有住宅之文件(以下文件擇一提供):

1.有無住宅查證名冊(申請人填寫後,交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查詢)。

2.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之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由申請人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後檢附)。

(五)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前項申請案件以掛號郵件寄達者,其截止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其郵戳日期模糊不清無法辨認者,推定投郵時間為收件前1日。

八、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複審合格戶超過內政部核定該直轄市及縣(市)之年度配額時,應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訂期並公告及書面通知合格戶以公開方式辦理抽籤,俾憑依序核定之依據。

九、資格審查程序如下:

(一)書面審查(初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收到申請書表件,應即審查,如書件不全或錯誤,應即退還申請人並通知一星期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以棄權論。

(二)資格查核(複審):依前款審查合格者,如申請人未檢附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之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查核有無自有住宅。

(三)核發同意購置住宅證明:依前款查核無誤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直接核發同意購置住宅證明予合格戶;如超過內政部核定該直轄市及縣(市)之年度配額時,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依抽籤結果依序核發同意購置住宅證明予中籤之合格戶。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核發同意購置住宅證明時應造冊列管。

十、經核定青年購屋低利貸款購置自用住宅者,應於核定之日起1年內,持提出申請之日以後購置住宅之所有權狀,向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辦妥簽訂貸款契約,並於簽訂貸款契約之日起2個月內完成撥款手續。逾期者以棄權論。

十一、申辦貸款程序:

(一)申請人檢附房地所有權狀影本、建築改良物及土地登記簿謄本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核發同意購置住宅證明,向承辦貸款金融機構提出貸款申請。

(二)承辦貸款金融機構接獲申請人之申貸案件,經覆核同意購置住宅證明與應備書件無誤,應依第3點及第10點之規定及該機構徵信、授信有關法令規章,辦理審核、查估、核定貸款金額及簽訂貸款契約等事宜。申請人所持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核發之同意購置住宅證明應由承辦貸款金融機構於核撥貸款時收存備查。

(三)承辦貸款金融機構如依本作業規定及因徵信、授信規定等因素駁回申請人之申請時,應書明理由通知申請人並副知該管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十二、受政府輔助青年購屋低利貸款購置住宅之承貸人如於政府補貼利息期間將所購置住宅轉讓於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第3人,應主動告知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及承辦貸款金融機構,其因怠於告知而得之不當得利應附加利息(按當時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貸放利率計算)返還內政部營建署。

前項承貸人自轉讓之日起終止利息補貼。

十三、政府補貼利息之申撥程序,應依臺灣土地銀行所「金融機構申撥青年購屋低利貸款國庫補貼利息作業程序」辦理。

十四、內政部營建署對於承辦貸款金融機構就補貼利息有關業務得隨時派員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查核,承辦貸款金融機構應予配合辦理。

十五、本規定所稱承辦貸款金融機構係指由內政部營建署洽定之銀行。


最後更新日期:2011-06-07





以下為93年度青年購屋低利貨款申請須知:

申請須知
一、 內政部營建署為利各直轄市、縣(市)民眾申辦本貸款,特訂定本須知。
二、 計畫辦理戶數:計10,000戶。
三、 申請期間:自93年1月15日起至額滿或93年11月30日止。
四、 辦理方式:採隨到隨辦方式辦理;即於受理期間提出申請且資格經初審、複審審查合格者,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直接核發同意購置住宅證明予合格戶。
五、 受理申請單位: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六、 申請青年購屋低利貸款,每一共同生活戶或夫妻分戶者,以申請一戶為限,不得重複申請,否則取消申請資格。
七、 申請青年購屋低利貸款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 年滿20歲以上至40歲之間,在當地設有戶籍者。
(二) 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或有配偶者。
(三) 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除申請之日以後購置之住宅外(以建物所有權狀過戶登記日認定),無其他住宅,必要時由申請人提出房地產權過戶登記證明文件)。
(四) 家庭年收入在戶數20%分位點以下者。(詳如表一)
(五) 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未曾受政府輔助購(建)住宅者。

表一 93年家庭年收入在戶數20%分位點以下之標準
單位:新臺幣
金額 地區
85萬元以下 臺北市、臺北縣縣轄市(新店市、板橋市、中和市、永和市、土城市、三重市、新莊市、蘆洲市、樹林市、汐止市)
56萬元以下 高雄市、臺灣省轄市(基隆市、新竹市、臺中市、嘉義市、臺南市)、高雄縣鳳山市
52萬元以下 臺灣省(臺灣省省轄市、臺北縣縣轄市、高雄縣鳳山市除外)、金門縣、連江縣
臺北市、臺北縣縣轄市(新店市、板橋市、中和市、永和市、土城市、三重市、新莊市、蘆洲市、樹林市、汐止市)

八、 申請青年購屋低利貸款之辦理方式如下:
(一) 申請人應向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國宅單位購買申請書表(每份工本費新臺幣20元)或在內政部營建署網站下載。
(網址:http://www.cpami.gov.tw)
(二)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書件及查核費用,於申請期限內前往戶籍所在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國宅單位提出申請,或以掛號郵寄方式辦理:
1.辦理青年購屋低利貸款申請書(附件一)。
2.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正面及背面均須全部影印)或戶籍謄本(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申請人本人、配偶及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等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一份。
3.申辦青年購屋低利貸款戶有無住宅查證名冊(附件二)。
4.切結書(附件三)。
5.查核有無自有住宅費用或全戶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請逕向稅捐稽徵處申請)。
6.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一個;如核定戶所購住宅位於原受理申請以外縣市,於提出申請移轉時,再檢附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一個(所填地址須為白天有人收信之地址)。
7.同意購置住宅證明(附件四)。

(三) 申請人應按下列方式繳交有無自有住宅查核費用:
1.前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者,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書面審查合格後應繳交查核費用新臺幣壹佰元。
2.以郵寄申請者,應隨申請書寄送查核費用金額新臺幣壹佰元之郵政匯票乙紙(抬頭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四) 若申請人因檢附之資料不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國宅單位應即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七日內補件,逾期仍未補正者,取消申請資格。

九、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同意購置住宅證明」(附件四)者,購置房屋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申請人須自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同意購置住宅證明」之日起一年內依序完成下列手續:
1.購置住宅(得以提出申請之日以後購置之住宅辦理貸款)。
2.檢附同意購置住宅證明、房地所有權狀影本、建築改良物及土地登記簿謄本等相關資料向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辦妥簽訂貸款契約。

(二) 於簽訂貸款契約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撥款手續。
(三) 申請人未於核發「同意購置住宅證明」之日起一年內辦妥簽訂貸款契約,並於簽訂貸款契約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撥款手續者,以棄權論。
(四) 所購自用住宅之建築改良物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宅或住字樣,其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登記原因欄應登記為買賣,如登記為第一次登記,則必須提出買賣之證明文件(如經公證之建築改良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
(五) 所購住宅位於原受理申請以外縣市者,應由申請人檢附房地所有權狀影本或房地買賣契約書及原核發同意購置住宅證明影本各一份,並填寫「外市、縣(市)辦理青年購屋低利貸款申請書」(附件五)、同意移轉證明(附件六)向購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移轉,申請人移轉直轄市或縣(市)後不得以任何理由再申請移轉。購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受理審核無誤後,應即核發同意移轉證明予申請人,並由申請人檢附原直轄市或原縣(市)政府核發同意購置住宅證明、房地所有權狀影本、建築改良物及土地登記簿謄本,及購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之同意移轉證明等相關資料向承辦貸款金融機構提出貸款申請。
(六) 本項貸款核定戶應以申請人所有之住宅作為本貸款之抵押擔保品。惟若欲以原申請書表所列且符合「青年購屋低利貸款作業規定」第二點規定申請條件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持有產權之住宅辦理貸款時,應在向銀行辦理貸款之前,由原申請人向原受理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購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辦理更名。
(七) 申請本項貸款者可購買政府公告配售之國宅,惟仍應依國宅配售有關規定辦理申請。

十、 青年購屋低利貸款之額度、償還年限、利率及償還方式,依下列規定:
(一) 額度:由承辦貸款金融機構查估核定。其中優惠貸款金額比照政府直接興建國民住宅貸款中之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之金額。93年度之優惠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220萬元。
(二) 償還年限:最長為20年。
(三) 貸款人實際支付利率:優惠貸款金額部分前七年不高於年息3%,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以後年限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計算機動調整;超出優惠貸款部分,按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與貸款人議定之利率支付。
(四) 償還方式:由承辦貸款金融機構依該機構規定與承貸戶議定。但付息不還本之寬限期最長為五年。
(五) 辦理青年購屋低利貸款購置自用住宅,積欠貸款本息達六個月者,承辦貸款金融機構應即停止向內政部營建署申請撥付補貼利息;承貸金融機構於處分供擔保之不動產前,承貸人清償積欠本息者,恢復利息補貼;於處分供擔保之不動產後,應將積欠期間所補貼之利息返還內政部營建署。

十一、 受政府輔助青年購屋低利貸款購置住宅之承貸人如於政府補貼利息期間將所購置住宅轉讓於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第三人,應主動告知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及承辦貸款金融機構,其因怠於告知而得之不當得利應附加利息(按當時承辦貸款金融機構一般貸放利率計算)返還內政部營建署。前項承貸人自轉讓之日起終止利息補貼。
十二、 本須知未規定事項應依「青年購屋低利貸款作業規定」、「青年購屋低利貸款問與答」及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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