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新聞~http://sharpdaily.com.tw/m/article/issueid/20120220/artid/34036989/secid/33651387/audio/1今天無意間看到~我承認我住頂加很久很久了~在我小學時就蓋起來了~也是因為頂加所以小夫妻倆可以不用搬家~也敢生小孩~這罰下去真的要無家可歸了目前房價我也買不起~好慘啊!!想起之前幫人裝潢~權狀2樓~該到三樓半~而且整排都是~要是全都拆應該很嚇人..
man91517 wrote:以下新聞~http:...(恕刪) 壹、違建拆除執行計畫一、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後新產生違反本市違建查報作業原則之違章建築,不論地區及違建規模大小,一律查報拆除,並列管加強巡查,對拆後重建及施工中違建,則採現查現拆及移送法辦,以遏止新違建產生。二、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既存違建,如有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以及經本府認為應專案處理之違章建築,列入優先查報拆除。三、佔用防火間隔︵巷︶違章建築,自民國八十四年二月起,分區分階段全面持續查報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