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關於獎勵停車位及買屋合約內容

大家好,
最近要買房子(新成屋,剛完工不久),在看合約書的時候,有一些疑問想請教各位板友:

(一)停車位的問題
我的合約這樣寫:

第四條 不動產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
三、停車位性質、位置、型式、編號、規格:
甲方購買之停車位屬獎勵增設停車空間,為地下第一層平面式,依建造執照圖說之停車空間計一位,該停車位無獨立權狀,編號第XX號平面車位一個,其車位規格為長XX公尺,寬XX公尺。另含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面責共計XX坪(該層停車空間平面圖影本如附件),車位部份以每個車位持分士地範圍為萬分之三定額計算。

第五條 共有部分項目、總面積及面積分配比例計算
三、停車位面積
係指地下一樓至地下二樓扣除前項共有部份應分攤面積後,由全部承購車位所有人依購買車位,分別共同持分,每個面寬2.5公尺之平面車位持分面積為10.0坪,每個面積寬2.5公尺以下之平面車位持分面積為9.47坪(含車位及部份車道面積持分在內)

第六條 地下層、屋頂、露台及法定空地等之使用方式及權屬
一、地下層停車位
本契約地下層共二層,扣除第五條所列地下層共有部分及依法令得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外,其餘面積819坪,由乙方依法令以停車位應有部分(持分)設定專用使用權以本案承購戶

這樣寫,是否就指我所購買的車位有「所有權」(第四條+第五條)和「使用權」(第六條)?
這樣日後會不會有什麼問題(產權不清、使用權紛爭... 等)?
我知道沒有獨立權狀,以後只能隨屋賣,或是賣給同一大樓的人,
但這對我不影響。


(二)建材列表與交屋日期的問題
關於新成屋的合約書,依慣例是否會附上「建材列表」和「交屋日期」?
建材列表理論上是要,但不知實務上是否會真的附?
建商的意思是說,預售屋時會列入合約,但現在己屬新成屋,所以不附建材列表於合約內,但可另行提供
(這點讓我覺得很怪,因為建材列表進合約跟是否為新成屋兩者是沒有衝突的,既然可以提供,但為何不能進合約?他還說我是第一個這麼要求的人)
交屋日期的部份,建商是說新成屋通常不寫這一項,而是等他們通知交屋。
請問這樣是否合理?
我目前是還在跟他爭取建材列表入合約,還沒確定。

先謝謝各位的回答。:)
2012-03-02 1:23 發佈
不知道,你的所問的獎勵停車空間是不是我想像中的那樣!

記得台北市帝寶也鬧過獎勵停車的問題

http://www.epochtimes.com/b5/5/12/29/n1170806p.htm

貼個文你可以參考,相信看完你應該有點概念

如果沒人檢舉應該沒事,但有人檢舉就麻煩

不過既然都花錢買停車位,為什麼要冒著這種風險?

至少我確定我買的停車位在房屋所有權上清清楚楚有標示出來

坪數也有清楚標示

甚至在貸款時,銀行人員也仔細核對過

superblackskin wrote:
這樣寫,是否就指我所購買的車位有「所有權」(第四條+第五條)和「使用權」(第六條)?
這樣日後會不會有什麼問題(產權不清、使用權紛爭... 等)?


當然有所有權即車公,由購買車位者持分(就如同大公也會登記),
雖無獨立權狀,但仍應該會登記停車位編號.
依照條文寫的算完整了,照理應該不會有什麼糾紛.

地飽那件是只是不懂法律的民代官員在炒新聞,
全國好地段的大樓幾乎都有做停獎,
都有相同的問題,
但法令本身已有衝突,根本就無拘束力.

停獎設置目的為供公眾使用,但所指"公眾"是指特定或不特定人,語意不清,
內政部84.10.3函令,所有權人也包括在「公眾」範圍內,
因此獎勵停車位無論由所有權人自行使用或供任何不特定人使用,均屬"供公眾使用"。  
JIN DER LAND OFFICE
獎勵車位 法定車位 是建商在規畫建案時 配合法條設計停車場

是為了有多些車位賣 跟消費者關希不大

車位產權 現行多為公設持分型式 有些建商會調整持分架構 讓車位可獨立賣給非住戶

你貼的是預售銷售合約 所有權你就拿權狀來算 只要跟預售合約精神一致就好

使用權會描述在合約附的初版規約與分管協議上 與所有權無直接對照關聯

「建材列表」和「交屋日期」一般會列合約上

建材列表也可問前一手有無保留預售文宣 那也可當成銷售合約一部分來對照

交屋日期 良心的會寫日曆天 寫工作天的你就很難跟建商扯
感謝大家的回應~

不過我今天去退訂了,
因為合約有一些不利於買方的條款,例如:
買方不能自己找地政士、不能用履約保證、沒有明確交屋日期、驗屋之前就要把貸款入到賣方帳戶....等,
而建商堅持合約一個字都不能改,
在雙方協調數次都無法達成共識的情況下,就退掉啦~
這合約寫得算不錯了(蠻清楚的)

一般公司的作法本來就不會讓您自己找地政士辦理
至於履約保證,現在內政部新版合約範本已規定買賣價款需交付信託
所以您其實也不需要太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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