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0002 wrote:老王有2塊相連的地,...(恕刪)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5條 土地界址調整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為限。如為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並應符合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規定。前項土地設有他項權利者,應先徵得他項權利人之同意。第225.1條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百二十四條及前條所稱之使用性質,於都市土地指使用分區,於非都市土地指使用分區及編定之使用地類別。
john0002 wrote:謝謝,但可不可以說白...(恕刪) 白話一點就是:不行一個是住宅用地,一個是農業用地自己申請調整絕對不過可以陳請政府相關單位試試看這牽涉許多政府部門作業,成功機率渺茫不過如果這兩塊地只是使用性質不同,但分區是一樣的...那就有解了
深藍599 wrote:白話一點就是:不行一...(恕刪) 深藍599 wrote:不過如果這兩塊地只是使用性質不同,但分區是一樣的...那就有解了 重點是你所說的建地,農地,使用分區為何.建地與農地說法是很含糊的.
john0002 wrote:建地是農業區甲種建地,農地當然是農業區! 非都市土地依照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等規定,劃分十種使用分區:即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工業區、鄉村區、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國家公園區、河川區、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其下編定為十八種用地別:即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丁種建築用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礦業用地、窯業用地、交通用地、水利用地、遊憩用地、古蹟保存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墳墓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使用性質相同是指:使用分區相同,編定用地別也要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