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T小姐...(以下簡稱T小姐)跟房東訂了租屋契約,時間為一年期,租金採每月初繳納,且已先繳了三個月的費用(押金二個月租金一個月),契約簽訂日為今年2月21號
租約開始日為今年0305至明年0304,也就是還有6天的時間才開始,而T小姐因某些因素想換其它的標第,(房東之前有告知契約書內有一條文,如房客提早解約須支付(罰)一個月的租金),而T小姐是認為還沒到0305
試問這樣的情況算是違約嗎? 如果不支付條文內的錢給房東算是觸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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