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租賃 這樣有算違約嗎?

朋友T小姐...(以下簡稱T小姐)跟房東訂了租屋契約,時間為一年期,租金採每月初繳納,且已先繳了三個月的費用(押金二個月租金一個月),契約簽訂日為今年2月21號

租約開始日為今年0305至明年0304,也就是還有6天的時間才開始,而T小姐因某些因素想換其它的標第,(房東之前有告知契約書內有一條文,如房客提早解約須支付(罰)一個月的租金),而T小姐是認為還沒到0305

試問這樣的情況算是違約嗎? 如果不支付條文內的錢給房東算是觸法嗎?
2012-02-28 19:56 發佈
文章關鍵字 租賃 違約
簽約表契約成立,跟實際入住日期無關…

bluestar0204 wrote:
簽約表契約成立,跟實...(恕刪)



也就是按照條文走…房東最多只能要求一個月的租金且不能超過,押金二各月也可以無條件取回嗎? 謝謝

黃色太空衣 wrote:
也就是按照條文走…房...(恕刪)


契約不就是寫這樣嗎
押金只是擔保
沒事了當然要還

黃色太空衣 wrote:
朋友T小姐...(以...(恕刪)


契約生效日是從契約簽訂當場生效
而押金的部分的話
印象鍾是不會歸還的
可以問問看

黃色太空衣 wrote:
金二各月也可以無條件取回嗎? 謝謝




是的~!可以取回的~!
因為有這條
房東之前有告知契約書內有一條文,如房客提早解約須支付(罰)一個月的租金
就已經告知違約金是一個月了,所以押金的部分是可以取回的。

另外說明一件事情,押金其實法律有規定是不得強制要求和扣押的,頂多是放房東那邊做房租的抵扣或預防房客毀損物品,但是房客沒有繳交房租能力時,得以用押金抵扣,押金押在房東那邊不用維持在一定的金額。

這是大部分房東會凹房客的地方。
人生在世五十年 與天長地久相較 如夢又似幻一般
簽訂契約還是得三思而後行…感謝各位大德詳細的回答。
沒收1個月, 退2個月.

黃色太空衣 wrote:
朋友T小姐...(以...(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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