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99年第一次買房
請了某代書來辦過戶事宜
在申請地價稅時沒有幫我勾選自用住宅
讓我99.100年度用千分之十的稅率去交
(我有去地政事務所查當初申請的文件
的確是沒有勾選自用住宅)
寫了陳情書給稅捐稽徵處也被拒絕
請問這個缺失代書可以負全責嗎
寄存證信函有用嗎
還是我只能自認倒楣遇到兩光代書
(辦理過戶申請地價稅這一項他還有charge我費用耶!)
有人有類似狀況嗎
根本不知道這個規定
而且代書就是沒有提醒我要去轉換成自用
不然我也不會連續兩年都用一般稅率了
第一次買房這件事情代書也知道
所以他也會知道我名下沒有第二間房產
理應幫我勾選自用住宅
代書的錯誤就是
1.轉移時沒有幫我勾選自用
2.沒有提醒我要去換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