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之前承租一間公寓給一個計程車司機,但這個房客常常拖延房租,房租合約是2011年12月底到期,當初繳的押金也早就在之前就抵掉了。但他現在都避不見面,也都聯絡不到人,請問我們可否強制換鎖,進入將他的私人物品處理掉。還是有什麼正確的處理方式,請大家提供一下,感謝。
老爸一直認為租約已到期,並已盡可能與對方聯繫,對方如果還是繼續失聯,我們當然有權開門進去清掉對方的東西.
但如果這時對方要告我們未經房客同意自行進入拿走他的東西,不知我們站不站的住腳。
我有去看崔媽媽的網站,不過裡面提到的好像都是租約還沒到期的情況上找不到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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