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這問題存在已久但又不知該如何處理較妥當, 故在此提問請各位大大們幫忙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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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老家有一塊地, 當初在911大地震時將原有的老屋給震垮了
當時父親覺得既然都全垮了乾脆就重蓋一棟二樓以上的房子
但去申請時發現以前登記的房子為一層樓, 若要建造二樓以上的房子須由登記人申請
重點來了...
此地的登記人為我的曾祖父, 且未將所有權轉移至任何人手上
所以名下所有子孫(包括外孫子女)皆擁有使用權
也就是說若要建造二樓以上的房屋須由"全部子孫"簽同意書才可以執行
但是以前長輩的觀念就是只傳給長子及餘下子孫(好啦~~偏偏我又是那長孫)
因此根本就沒有特別去申請遺產轉讓之類的東西
問題又來了....
幾年前政府不知道為什麼找上我們家徵收土地稅(我不知道在更之前有沒有繳過)
原本我們家是不想繳的
因為沒有單一使用權又要由我們家來全額繳納
但目前那塊空地有被我們拿來當作停車場出租給外人使用
且政府也找不到其他人, 只能要求我們如期繳納稅金
但說真的當時選擇當作停車場出租也是因為種種原因而出此下策
所以回歸到最原本的問題....
有什麼辦法是可以讓我們家完全擁有這塊土地的使用權而不是被所有子孫共同持有嗎?
希望能有比較懂法律條文的大大來回答我這個長年的困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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