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兩人共有,但僅一人出面簽立買賣契約,且另一共有人未出示授權書,今僅出面這一人已收受買方定金,請問,依民法第 248 條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是否適用? 若不適用是否可依民法第 249 條僅退還兩倍定金給買方即可?
民法第 248 條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第 249 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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