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收受可否推論不完備的買賣合約成立?

房屋兩人共有,但僅一人出面簽立買賣契約,且另一共有人未出示授權書,今僅出面這一人已收受買方定金,請問,依民法第 248 條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是否適用? 若不適用是否可依民法第 249 條僅退還兩倍定金給買方即可?

民法第 248 條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第 249 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2011-12-29 15:22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定金 買賣合約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