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內政部地政司網頁有PO實價登錄的問答資料,
有興趣的人可以看看未來到底要怎樣做?
避免只是猜測,
嚇自己也嚇別人。實價登錄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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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兩天立法院三讀通過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地政士法、平均地權條例有關買賣移轉登記實價登錄之相關條文,
要求買方或地政士或房仲業者要在買賣移轉登記完竣後30天內向主管機關申報成交價格。
這兩天很多媒體報導或是名嘴認為實價登錄政策只做了半套,
主要的說法是沒有跟實價課稅結合,
所以即便亂報,
政府也無法可管,
如果將這些高報或低報之價格給民眾查詢,
反而會造成錯誤資訊的充斥。
我想針對亂報價格及實價課稅部分,
發表我的一點看法。
現在通過的實價登錄法案都有裁罰規定,
可以針對亂報價的人按次處罰3-15萬,
至改正為止。
先不論未來政府如何確認申報資訊的真實性,
該項裁罰應可對一般正常交易行為的民眾產生遏止效果,
而部分不實申報的投機客,
就必須冒著被查到虛報價格,
而負擔被裁罰的風險,
按次處罰,每次3-15萬,至改正為止,
我想也是一種相當的成本。
另外,
現在申報登錄資訊之順序為地政士(代書)、經紀業(仲介)及權利人(買方),
記得好像現在的交易行為80%是透過地政士辦理,
60%是透過經紀業進行仲介,
假設資料沒錯,
前面兩者都是第三人,
兩者應該沒理由理由冒著被處罰的風險,
去幫買方做不實的申報。
利人損己,我想應該不符合人類自利的本性。
如果推論成立,
也許虛偽不實的價格占真正交易價格的比例並不多。
我昨天也打電話去問過內政部,
內政部說明顯異於區域行情的資訊,
他們將篩選而不會公布,
所以過高過低之價格應該不會被發布,
這樣應該可以避免想以此作為炒作工具的風險降低,
只是要如何確認所為的區域行情,我覺得應該是最大的挑戰。
我個人舉雙手贊成實價課稅制度,
能馬上實行我一定給他按一百個讚,
看著那些投機客隨便移轉所賺取利益,
都比我一年的薪水多好幾倍,
又不用像我一樣繳稅,
就令我感到不爽啦!
不過令人沮喪的是根據憲法第143條「…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
所以土地增值稅這個稅目可是憲法給他明定的勒!
要課徵土地交易所得稅,
除修訂相關稅法外,
要不要動到這修憲大法,
恐怕還是一項問題勒。
也許立委們就是知道這一點,
所以立法院才會在這次通過相關實價登錄修正條文時,
做成「行政院應儘速提出整併奢侈稅與土增稅的不動產交易所得稅法草案以及相關配套稅法法案」的附帶決議,
到底是不是玩真的,還有得瞧勒!
不過既然有這項決議,
財政部應該不會將此項決議置之不理,
要不要在弄另外半套的實價課稅政策來湊成一套居住正義政策,
就看財政部的GUTS了。
以前看過一篇文章說臺灣和北韓都沒有實價登錄制度,
當時真令我嚇到,
原來在交易資訊透明度上,
我們可以說「臺灣=北韓」,
雖然真實性有待查證,
所以這一次的實價登錄制度至少讓臺灣擺脫淪為跟北韓同一位階的污名,
至少也是好事一件啦。
而實價課稅制度,目前實價登錄的條文雖然規定「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
短期間我想應該還無法達成實價課稅的目的啦,
可是至少這艘朝向實價課稅目地船的方向是對了,
只要不再被政治考量的巨浪給淹沒,
我想也許總有一天會到岸吧。
期待真正居住正義來臨的那一天。
個人淺見,歡迎交流
urbaner wrote:
我昨天也打電話去問過內政部,
內政部說明顯異於區域行情的資訊,
他們將篩選而不會公布,
所以過高過低之價格應該不會被發布,
這樣應該可以避免想以此作為炒作工具的風險降低,
只是要如何確認所為的區域行情,我覺得應該是最大的挑戰。(恕刪)
這點小弟有點疑惑
小弟常舉例:
1.大直明水路上河景第一排較新的建案,坐落同地段地號同棟大樓低樓層(無河景)與高樓層(河景戶)每坪成交價價差可達60~100萬
2.某大直社區,同社區同棟同樓層不同面向,朝北(面大賣場)每坪成交價90~110萬,朝南(面大馬路)成交價每坪110~130萬
3.某大直社區,2樓成交價95萬/坪,13樓成交價113萬/坪
主管機關如何認定何者為「異於」區域行情?
影響房子價位的因素太複雜,舉凡樓層、面向、景觀、裝潢、屋況...等等等
很難有一個公平的鑑價機制
因此買賣價通常都是建立在買賣雙方的價格共識之上,不見得與成交價有絕對相關,僅能說是中高度相關
才有所謂「成交即行情」的說法
不管在未來課稅方面,或者內政部所說的「篩選」行情資料
都存在一定困難
接下來就看政府機關如何建立規則與機制了
tonbo100 wrote:
在執政黨團的壓力下,...(恕刪)
奢侈稅開漏洞排除預售屋,
實價登錄公布實時不以每戶為基礎
房地產實價課稅直接跳過,連提都不敢提
果然. 馬+扁=騙
居住正義是用結果定論,
不是通過一個漏洞百出,選前才倉促過關的法案就叫居住正義
我個人也是認為政府可以朝向這一塊去努力,
也需有了這條刑事罪後,
投機客可以再少一點。
至於3-15萬多不多?
因為是按次處罰,
如我開版那篇文章提到,
現在要由地政士負擔第一申報順位,
每件買賣案件地政士收到的服務費應該不會大於3萬元,
那您說按次罰3-15萬大不大?
我認為是很大啦!
如果由買方自行申報,
買方有意虛報成交價的話,
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假設
被罰10次就是30-150萬,
被罰100次就是300-1500萬,
當然應該不會有人會被處100次的罰款啦!
不過至少法規是有這種機制存在的,
就看政府到時候如何去稽核囉!
個人單車裝備:小貓鼬、黑神駒、VD18、PEAK通勤車,各有擅場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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