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個問題,賣方收受買方定金,但買方是以未到期的支票做為定金支付,在支票兌現日期前,賣方反悔,請問,依照民法,賣方是沒有定金返還,還是要按照支票開立金額雙倍返還? 賣方實際上是沒拿到任何定金的喔.
按照契約上載明規則的確是要加倍返還
不管支票是否到期,都算收受定金
若您迫不得已一定要解約
只能請仲介去協調看看
依小弟經驗若處理得宜原則上可不用賠到全額...
bebebaba wrote:
同樣的問題,問了法律...(恕刪)
1.支票未到期,尚未兌現,不代表沒有支付。
支票開立時會填寫兌現的日期,收受支票時也代表收支票的人同意此日期。
2.若買方反悔,賣方等支票到期就直接拿去銀行兌現。買方無法讓支票兌現就等著跳票吧!!
定金到底是多少,就看你合約怎麼寫啊!!
有透過仲介,那就看斡旋或要約上面是寫多少。
沒透過仲介,支付支票時都沒有簽任何證明嗎??
想清楚的了解"支票的效力",你可以GOOGLE一下。
先剪貼一篇上來支票付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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