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李同榮
李 : 很遺憾的是政府在修法的同時,寧願多次與反對的團體溝通,卻不願跟贊成的房仲業有所諮詢,顯然對房仲業採取歧視的態度非常明顯,尤其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之2條的增訂與現行法規明顯衝突,完全荒腔走調,讓業者無所適從
不動產經紀業第24條之2第6項修訂條文為:「不得告知當事人他方願意接受之底價」。顯然與現行法規要求「不動產仲介經紀業者須完全揭露委託人銷售資訊
==> 怪了
一但 實價登記了 , 買屋自幾可查
再說 實價 和 不得告知當事人他方願意接受之底價
沒衝途阿 .
假設 房屋 上次買賣是 800萬 ,
a 先生要賣 900 萬 仲介不須告知 , 買方自己會去查
b 先生會知道 a多加賣 100 萬 ,
如果 a 先生把房屋 包得很美很好
b 願買
那就ok 阿 .
說不定 b 覺得會增值 去買 , 會都更也可買 .
汽車買賣都有公告價 , 電腦也有 ,
房地產 實價登記有何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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