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離婚,女方購置房屋登記為自住,持有滿一年。
一年內和前夫共同持有另一房,想移轉給未成年子女。
現因某因素,女方持有房屋欲出售,
此種狀況需課奢侈稅嗎?謝謝。
你的情形應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五條第一二項所規範
第 五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
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
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二戶房
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或因調職、非自願離
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合前款規定者。
三、銷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者。
四、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
五、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
六、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
七、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
八、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者。
九、依銀行法第七十六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令處分者。
十、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者。
十一、銷售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分配取得更新後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者。
不過要先釐清要移轉的是哪一戶?還有時間點(注意一年內移轉買新賣舊的規定)與確認真有符合自用要件
不過你的問題不是很明確,所以與其在這裡發問,倒不如直接上財政部賦稅署網站查詢
或撥電話給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洽詢
這樣答案會比較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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