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鄭琪芳/台北報導〕有「法拍屋大王」之稱的廖文權,被國稅局查出在五年內,買賣法拍屋共三二九一戶,被認定為「營利所得」要求補徵綜所稅;廖不服,抗辯應以「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所稅,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判決廖文權敗訴定讞,須補稅七五八五萬元。
平均一天賣一.八戶
國稅局官員說明,由於目前土地交易所得免稅,個人買賣房屋只有房屋交易的部分要課稅,但房屋價格通常被壓得很低,或可按房屋評定現值計算所得,導致「財產交易所得」偏低,稅額也較低;若認定為「營利所得」,就要依實際獲利計算所得,稅額當然比較高。因此,部分業者會以個人名義買賣房屋,以規避稅負。
廖文權在房地產業界赫赫有名,據傳他幾乎掃遍法拍屋,因此曾被檢舉逃漏營業稅,根據法院調查他買賣法拍屋的速度,估計平均一天可賣一.八戶。
北區國稅局調查,廖文權於八十九年至九十三年申報綜所稅,分別出售二三五戶、二七九戶、六○二戶、九○八戶及一二六七戶房屋,共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約一億元;但國稅局查出,廖文權標購法拍屋後再以個人名義出售,認定其銷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應屬於營業稅法第六條及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營利所得,並計算其營利所得共兩億九七○○多萬元,因此要求廖文權補稅七五八五萬元。
廖文權辯財產交易所得
不過,廖文權認為,他買賣房屋已被課徵綜所稅,另依財政部九十五年十二月間的函釋,個人買賣房屋再銷售,自九十七年一月起才應課徵營業稅,他於九十六年前出售房屋的所得,應該不算營利所得,國稅局不應要求他補稅。
法官認定應屬營利所得
最高行政法院審理認為,廖文權和一般民眾購屋後出售並不相同,其五年內出售房屋高達三二九一戶,性質屬於營業人,因此國稅局要求補稅於法有據,判決廖文權應補稅七五八五萬元定讞。

希望~不是雷聲大雨點小!!

〈快訊〉「勇哥」集團涉炒房牟利 逃稅10餘億
TVBS – 2011年12月7日 下午2:25.
「勇哥」集團涉炒房牟利 逃稅10餘億
轟動一時的炒房大咖,三黃一劉,其中綽號勇哥的黃勇義,被檢調查出今年3月開始,利用人頭帳戶,買賣不動產,炒作房價獲取暴利,逃漏稅金額高達10多億,檢調上午發動搜索,約談黃勇義到案。
記者:「勇哥,炒房炒多久了?」被約談人黃勇義:「...。」
拿著外套遮掩,躲避媒體追問,綽號「勇哥」的黃勇義,檢調查出5年間,他利用親友38個人頭帳戶,購入不動產,哄抬房價,房產多達上千筆,從中獲利將近50幾億。
檢調發現他涉嫌逃漏稅,金額多達11億5千萬,連補帶罰一共要繳39億,上午檢調發動搜索,將他還有其他41名嫌疑犯,一同約談到案說明。
I disapprove of what you say,but I will defend to the death your right to say it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