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買賣3291戶 法拍屋大王 判補稅7585萬(重點不在補稅多少, 而是"營業人"行為! 投資客呢??)

〔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鄭琪芳/台北報導〕有「法拍屋大王」之稱的廖文權,被國稅局查出在五年內,買賣法拍屋共三二九一戶,被認定為「營利所得」要求補徵綜所稅;廖不服,抗辯應以「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所稅,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判決廖文權敗訴定讞,須補稅七五八五萬元。

平均一天賣一.八戶

國稅局官員說明,由於目前土地交易所得免稅,個人買賣房屋只有房屋交易的部分要課稅,但房屋價格通常被壓得很低,或可按房屋評定現值計算所得,導致「財產交易所得」偏低,稅額也較低;若認定為「營利所得」,就要依實際獲利計算所得,稅額當然比較高。因此,部分業者會以個人名義買賣房屋,以規避稅負。

廖文權在房地產業界赫赫有名,據傳他幾乎掃遍法拍屋,因此曾被檢舉逃漏營業稅,根據法院調查他買賣法拍屋的速度,估計平均一天可賣一.八戶。

北區國稅局調查,廖文權於八十九年至九十三年申報綜所稅,分別出售二三五戶、二七九戶、六○二戶、九○八戶及一二六七戶房屋,共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約一億元;但國稅局查出,廖文權標購法拍屋後再以個人名義出售,認定其銷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應屬於營業稅法第六條及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營利所得,並計算其營利所得共兩億九七○○多萬元,因此要求廖文權補稅七五八五萬元。

廖文權辯財產交易所得

不過,廖文權認為,他買賣房屋已被課徵綜所稅,另依財政部九十五年十二月間的函釋,個人買賣房屋再銷售,自九十七年一月起才應課徵營業稅,他於九十六年前出售房屋的所得,應該不算營利所得,國稅局不應要求他補稅。

法官認定應屬營利所得

最高行政法院審理認為,廖文權和一般民眾購屋後出售並不相同,其五年內出售房屋高達三二九一戶,性質屬於營業人,因此國稅局要求補稅於法有據,判決廖文權應補稅七五八五萬元定讞。
2011-12-05 9:41 發佈
樓主po舊聞囉~~

對於投資客 國稅局有所規範

只要一年內買賣超過三間 就視為營業人

要課徵營業稅


ps.奢侈稅還是要算進去,所以人頭正夯~~

jim_raynor wrote:
樓主po舊聞囉~~對...(恕刪)



不過, 仍然高興無感的政府, 對於投機取巧的投資客 (不論標的是否為法拍屋), 仍然有所動作!!

雖然來的緩慢, 但是總比沒有的好!!
I disapprove of what you say,but I will defend to the death your right to say it
之前是6件就去喝cafe......

jim_raynor wrote:
樓主po舊聞囉~~對...(恕刪)
售:很多AV產品
San Diego wrote:
〔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恕刪)


九牛一毛

一毛不拔

好個營業人!
炒房的人, 又一個(堆)中槍! 打擊投資客, 又可以豐富政府荷包!!
希望~不是雷聲大雨點小!!

〈快訊〉「勇哥」集團涉炒房牟利 逃稅10餘億
TVBS – 2011年12月7日 下午2:25.

「勇哥」集團涉炒房牟利 逃稅10餘億
轟動一時的炒房大咖,三黃一劉,其中綽號勇哥的黃勇義,被檢調查出今年3月開始,利用人頭帳戶,買賣不動產,炒作房價獲取暴利,逃漏稅金額高達10多億,檢調上午發動搜索,約談黃勇義到案。

記者:「勇哥,炒房炒多久了?」被約談人黃勇義:「...。」


拿著外套遮掩,躲避媒體追問,綽號「勇哥」的黃勇義,檢調查出5年間,他利用親友38個人頭帳戶,購入不動產,哄抬房價,房產多達上千筆,從中獲利將近50幾億。


檢調發現他涉嫌逃漏稅,金額多達11億5千萬,連補帶罰一共要繳39億,上午檢調發動搜索,將他還有其他41名嫌疑犯,一同約談到案說明。
I disapprove of what you say,but I will defend to the death your right to say it
San Diego wrote:
〔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恕刪)
...法官認定

問題在這句" 法官認定 "...淚]
archiro wrote:
...法官認定問題在...(恕刪)


對啊!! 應該用英美法的"陪審團"制度, 邀請01的鄉民...
那應該不只罰錢吧!!
搞不好會變成詐欺公訴罪!!
I disapprove of what you say,but I will defend to the death your right to say it

真是厲害的招數,成功的轉移政府打房無效,居住正義法案沒過的焦點,現在反而變成打房英雄。

我沒指名道姓說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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