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原文:
第12條之1 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得要求借款人
提供保證人。
銀行辦理授信徵取保證人時,除前項規定外,應以一定金額為限。
如未來求償時,應先就借款人進行求償,其求償不足部分,如保證者有數人者,
應就各該保證人均求償之。但為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者,不在此限。
第12條之1 因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而徵取之保證人,其保證契約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
不得逾十五年。但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這一條是新增的)
關於"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
如果是借款人自願提供.及保證人自願擔任.這就OK了
以後保證人沒辦法耍賴,說是銀行叫你當保證人,只能說是借款人請你幫忙當保證人
也讓保證人知道..如果不是你..銀行不會借錢給借款人..借款人倒了你就要負保證責任
這樣才不會有人笨笨的去保人
不過銀行過去有些案子是滿過分的,借款人本身償債能力沒問題,硬要拉個墊背的..
墊背的當然可以賴說是銀行硬要我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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