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初,懷著忐忑的心情,外加被房東趕來趕去肚懶的情緒,明知現在房價大家不怎麼看好的情形下,依然給他用力的出手買了一間千萬元的小宅(現在的房子都貴到爆炸)。
算一算準備個250萬自備款貸款八成就可以買了,當然了,身為一個好男人當然要買老婆的名字,代書也要我去申請在職證明,因為要當保人嘛。
過了幾天,傳來一個晴天霹靂的消息:
民國 100 年 11 月 09 日 銀行法修正
節錄 12-1 條
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
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
銀行辦理授信徵取保證人時,除前項規定外,應以一定金額為限。
未來求償時,應先就借款人進行求償,其求償不足部分,如保證人有數人
者,應先就各該保證人平均求償之。但為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者,不
在此限。
代書告訴我,銀行說因為新修訂的銀行法,不能用我當保證人,所以只能審核我老婆一個人的收入來作為貸款金額多寡的依據。
所以原本要貸1000的只能貸850,香蕉你個芭樂我去哪裡生150出來?
雖然後來因為有其他的資產可以抵押,所以後來只要再生50就可以,勉強度過這個危機,不知道我找的銀行是不是屬於公股比較多的行庫,所以比較守規矩,私人銀行就會不鳥這規定?我不知道,但是,這是我最近幾天發生的事情,給大家參考參考,要買房子簽約之前,先問好銀行這些事情,惦店自己的荷包再來決定要不要簽約。
結論:我真的覺得政府在幫倒忙.......
購置自用住宅不能徵提"連帶保證人"已行之多年, 銀行也有一套變通的作法,
一直以保證責任較低的"一般保證人"運行...
但現在卻連"一般保證人"都違法了!
也就是說,夫妻倆人的收入合計本來是可以負擔房貸,但現在若房子買太太(或先生)名下的,一方擔任主借人,另一方目前依法不得擔任保證人情況下,造成償債能力不足,銀行就不願意放款(或如版大的例子降成數),導致這對夫妻無法購屋...(即使有能力購屋)
另外還卡到另一個問題:
若先生名下已有一戶不動產在貸款,本次要讓太太再購屋(太太名下目前無不動產),本來可以貸8成,但太太沒收入,先生有收入,也願意擔任一般保證人...但本次修法後,也沒得玩了!! 除非先生接受他本人擔任主借人;且接受低成數高利率的第二戶貸款的壞條件...
這法是便民還是擾民,要購置不動產的小老百姓應該都很清楚....

只不過看新聞不是有說,自己還是可以"主動"增列一般保證人嗎,目前只是禁止"連帶保證人"不是嗎?


共同持有一般是: 主借人+共借人,
缺點1. 若貸款1000萬,2個人皆負債1000萬,未來任誰要跟銀行申請任何貸款都100%計入負債!
缺點2. 且未來共借人要購買第二間房皆要受第二戶貸款的規範!!接受高利率低成數的條件!
缺點3. 跟連保沒兩樣,主要收入的配偶不付貸款,以前頂多房子給銀行,現在連自己的信用都要賠出去!!
(一般保證人較無信用瑕疵的問題發生! )
一般保證人可以主張債權人先向債務人清償責任,債務人無力償還以房貸來說會先處分擔保品,不足部分再向一般保證人求償!
連帶保證人則已放棄先訴抗辯權,因此視同債務人,債權人可以向連帶保證人清償。
六藝君子 wrote:
房屋如果是你跟老婆共同持有, 應該會比較沒有問題.
我同事最近就跟你碰到同樣的問題, 後來改成他跟老婆共同持有, 然後他是主借人就過關啦.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