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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政府又在自以為是的自作聰明--談銀行法修正案

11月初,懷著忐忑的心情,外加被房東趕來趕去肚懶的情緒,明知現在房價大家不怎麼看好的情形下,依然給他用力的出手買了一間千萬元的小宅(現在的房子都貴到爆炸)。

算一算準備個250萬自備款貸款八成就可以買了,當然了,身為一個好男人當然要買老婆的名字,代書也要我去申請在職證明,因為要當保人嘛。

過了幾天,傳來一個晴天霹靂的消息:

民國 100 年 11 月 09 日 銀行法修正

節錄 12-1 條
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
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
銀行辦理授信徵取保證人時,除前項規定外,應以一定金額為限。
未來求償時,應先就借款人進行求償,其求償不足部分,如保證人有數人
者,應先就各該保證人平均求償之。但為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者,不
在此限。

代書告訴我,銀行說因為新修訂的銀行法,不能用我當保證人,所以只能審核我老婆一個人的收入來作為貸款金額多寡的依據。

所以原本要貸1000的只能貸850,香蕉你個芭樂我去哪裡生150出來?

雖然後來因為有其他的資產可以抵押,所以後來只要再生50就可以,勉強度過這個危機,不知道我找的銀行是不是屬於公股比較多的行庫,所以比較守規矩,私人銀行就會不鳥這規定?我不知道,但是,這是我最近幾天發生的事情,給大家參考參考,要買房子簽約之前,先問好銀行這些事情,惦店自己的荷包再來決定要不要簽約。

結論:我真的覺得政府在幫倒忙.......
2011-11-24 9:16 發佈
政府就是希望你不要買房。改用租的。銀行早就開始緊縮房貸了,借錢買房會愈來愈難借。

為什麼銀行有生意上門不做?有錢還不想賺?
這背後的原因,大家自行判斷摟~~~
現在都在說公平正義, 看起來打著公平正義的旗幟似乎再行俠仗義, 殊不知就是選票考量!

購置自用住宅不能徵提"連帶保證人"已行之多年, 銀行也有一套變通的作法,

一直以保證責任較低的"一般保證人"運行...

但現在卻連"一般保證人"都違法了!

也就是說,夫妻倆人的收入合計本來是可以負擔房貸,但現在若房子買太太(或先生)名下的,一方擔任主借人,另一方目前依法不得擔任保證人情況下,造成償債能力不足,銀行就不願意放款(或如版大的例子降成數),導致這對夫妻無法購屋...(即使有能力購屋)

另外還卡到另一個問題:

若先生名下已有一戶不動產在貸款,本次要讓太太再購屋(太太名下目前無不動產),本來可以貸8成,但太太沒收入,先生有收入,也願意擔任一般保證人...但本次修法後,也沒得玩了!! 除非先生接受他本人擔任主借人;且接受低成數高利率的第二戶貸款的壞條件...

這法是便民還是擾民,要購置不動產的小老百姓應該都很清楚....
最近正好遇到這個問題,代書告之11月開始銀行不接受保證人,這下子準備的現款要增加不少!

只不過看新聞不是有說,自己還是可以"主動"增列一般保證人嗎,目前只是禁止"連帶保證人"不是嗎?,一般保證人依照條文所述應該沒有禁止才對,只不過要貸款人主動增列,銀行不得要求,可是目前問到的都是不收,這跟條文似乎有所出入,目前還找不到解答?
打房全部打到中產階級~無言~~~
字義不清的情況下, 銀行還是希望銀行公會去了解修法的字面原義後再統一告知作法!

所以大部分銀行是寧願先不碰觸這條法令的模糊地帶...

的確,目前是銀行不會主動要求徵提保證人, 除非借款人主動提供,銀行則"被動"決定接不接受!

若銀行同意接受有保證人的借款時,也會要求借款人自行立據表示完全出於借款人自願行為,非銀行要求...

所以一般雙薪家庭借款人未來還是要看銀行的臉色才借得到款!!難度增加很多

gonwu wrote:
自己還是可以"主動"增列一般保證人嗎,目前只是禁止"連帶保證人"不是嗎?,一般保證人依照條文所述應該沒有禁止才對,只不過要貸款人主動增列,銀行不得要求,可是目前問到的都是不收


房屋如果是你跟老婆共同持有, 應該會比較沒有問題.
我同事最近就跟你碰到同樣的問題, 後來改成他跟老婆共同持有, 然後他是主借人就過關啦.

他還偷偷跟我說, 真是感謝這個政策, 讓他至少擁有一半的產權, 要不然之前他老婆一直逼他房子要掛老婆名下, 房貸卻是全部他付.
把房屋改為共同持有不就沒問題了?
為什麼主要還款人是先生,然後房子要登記在太太名下?
這樣對先生不是很沒有保障嗎?
堂哥就是發生這樣的狀況,結果婚離了,房子也沒了。

所以反過來想這個政策對男人應該算是德政啊!
以後就可以名正言順的說:想我付房貸,房子至少得登記為兩人共有。

共同持有這樣當然目前沒問題,不過缺點如下,知道後就不會這麼做:(銀行不會告訴你...)

共同持有一般是: 主借人+共借人,

缺點1. 若貸款1000萬,2個人皆負債1000萬,未來任誰要跟銀行申請任何貸款都100%計入負債!

缺點2. 且未來共借人要購買第二間房皆要受第二戶貸款的規範!!接受高利率低成數的條件!

缺點3. 跟連保沒兩樣,主要收入的配偶不付貸款,以前頂多房子給銀行,現在連自己的信用都要賠出去!!

(一般保證人較無信用瑕疵的問題發生! )


一般保證人可以主張債權人先向債務人清償責任,債務人無力償還以房貸來說會先處分擔保品,不足部分再向一般保證人求償!
連帶保證人則已放棄先訴抗辯權,因此視同債務人,債權人可以向連帶保證人清償。


六藝君子 wrote:
房屋如果是你跟老婆共同持有, 應該會比較沒有問題.
我同事最近就跟你碰到同樣的問題, 後來改成他跟老婆共同持有, 然後他是主借人就過關啦.

tsaigavin wrote:
共同持有這樣當然目前...(恕刪)

缺點3的說法有點不太正確
只要是有冠債務人.不管是主借款人或是保證人,只要貸款沒繳,信用都是會有瑕疵的

這種東西是偉大的財金立委賴x葆先生搞出來的,還是學校教授呢......
以前對他還蠻尊敬的,自2004年以來的作風,讓我覺得很噁心...之前還幫"奢侈消費"的卡債族向銀行請願
看到就想吐,之後還要求修法降低利率上限.....
如果連這種專業立委都開民主到車,不尊重市場機制,並非社會之福..

只能說我從這裡看出理想和現實誰勝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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