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前輩有關社區公有地被侵占的問題

各位前輩大家好,小弟有個問題想請問大家的意見

先描述一下小弟家的社區環境:
小弟家是個小社區,有大樓及透天的物件(1棟大樓,8棟透天)
而社區地下停車場是共用的,不過大樓的停車場是有地下停車位,而透天的都是停在自有車庫內(像汽車旅館的型式)

現在的問題是,有一透天的住戶把原本自家的停車空間當其他用途使用,而把自家車停車社區車道上
雖然他的房子是在社區最角落,他車庫門口的位子也只有他能用,但現在卻變成他自己的停車空間,
而社區對於這種情形似乎也是默許,並無人表示意見,向管委會主委表示後也得到"大家互相"的結果

請問像這種占用共有部份的情形,是否能向該占有人提出侵占告訴?或是一定要以社區名義才行?

請各位有此經驗的前輩們指教,謝謝

2011-11-09 9:29 發佈

raagoming wrote:
向管委會主委表示後也得到"大家互相"的結果



既然主委這麼講, 那你也把車停在車道上, 反正大家互相啊!
依民法第821條提起返還共有物之訴,訴之聲明要寫"返還於全體住戶"。

刑法上的竊佔或侵佔應該都不成立,因為本來就是共有地,不是他人之物。

raagoming wrote:
雖然他的房子是在社區最角落,他車庫門口的位子也只有他能用,但現在卻變成他自己的停車空間,
而社區對於這種情形似乎也是默許,並無人表示意見(恕刪)


也許就是因為他的房子是在最角落,將車子停在車道之上也不妨礙其他人的通行,所以其他住戶才沒有表達意見。
你不就說了 他家門口只有他可以用...那他拿來停車
又是最角落, 好像也沒有礙到誰吧?
或許你形容的畫面跟我想像的畫面不一樣吧 >.<
管委會沒力 忍到下一任看會不會好一點

不過管委會的通病都是怕得罪5%的人 卻不怕得罪其他95%的人
大樓社區的公共空間使用不是不影響到別人就可以任意使用
地下停車場除停車格內的空間可以供所有人使用外
其他公共空間應該保持淨空
就算要在停車格內堆放物品(非危險/易燃物) 也只限於格子內
超出格子 管委會需提醒所有人注意 履勸不聽得由管委會移除

貴社區的公設計算不知道是怎麼劃分的
但我想透天的住戶應該沒有佔到地下停車場的公設
既然沒佔到 就更沒理由任意佔用
我們社區停車場還有兩三個建商的車位
建商的妹妹住這 由她代為管理
前一任的主委很沒規矩 在任內讓他女婿(非住戶)的車停在建商的車位上(不是臨停)
卸任了還是如此
後來新增一條規定使用者付費 酌收一點停車費(比外面便宜 但再也沒來停了 真他老木的摳門)

那位住戶家裡擺了多少東西 空間夠不夠放不關其他95%住戶的事
要嘛就把車停到社區外 不然就在社區承租車位
"管委會的通病都是怕得罪5%的人 卻不怕得罪其他95%的人"
大樓社區環境之所以好 是有"規劃"出公共空間可以使用
如果大家都像那位住戶一樣 那我吊一個貨櫃屋擺中庭也可以啊 當倉庫用
公共空間是供大家"使用" 而不是"佔用"

規矩定嚴一點 大家生活就好很多
謝謝各位前輩的意見,那目前應該是只能靠住戶自己的自律才能解決了吧!
雖然他門口的空地是只有他能用沒錯,但那個地方是地下室的車道,也算是在共有部份之內
但遇到這種情形,除了下一任委員會再提出討論之外,好像也沒其他方式解決XD
若下一任委員會也放著不管,那也只能...當做沒看到了

總之,謝謝上面前輩的解答!

raagoming wrote:
謝謝各位前輩的意見,...(恕刪)

你們如果一直繼續忍受的話~~等時間一久~對方在訴訟上就會主張~默示分管~
其實我想問的是,你是透天住戶還是大樓住戶,如果是大樓住戶,我想雖然是公有地,但是因地理之便,它幾乎等於是他那一戶專用,很多個案也都有類似的情況,一樓住戶旁,法定空地或公有地,他有專用的權利,雖然你的個案沒有特別規範,他這樣停車,如果真的都沒有妨礙到任何人,只因為你不滿意,而要檢舉,我只能說,你保重,你檢舉一次,他也只是上車移一下車,又停回來,然後呢?還是沒有妨礙到任何人,只有你心裡一直想要公義、公平,當然法規上他是不對的,但你又奈他何呢?
我是仲介。
若你能查明住戶所佔用的是公共設施或是社區共有土地,而不是住戶私有地。
看你描述,應是共有土地。
請記得拍照,寄存證信給管委會,請管會會處理。表示你不同意對方佔用共有地當私人使用。
因口頭述說,怕會沒證據。

請管委會出面處理,並書面把處理結果告知。

還是沒解決?
下一次,管委會改選,您就出馬來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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