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透天的3,4樓層對講機壞了
在交屋當天才發現
屋主和仲介都用 "現況交屋" 不肯負責
看屋有誰會去檢查對講機?
真的拿出這句話就是免死金牌了嗎??
我就只能吞下去嗎?
懇請指點...謝謝~
現況交屋的約定及情況:實務上常見買賣雙方於契約中訂有「現況交屋」之條款,是否有此約定賣方就可以完全免除負瑕疵擔保責任?關鍵點應在於買方在訂約時是否知悉瑕疵存在,如果買方不知有瑕疵存在而是在交付後才發現買到的房屋有漏水或其他瑕疵情形,買方仍可依《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要求減價,或者視瑕疵嚴重的程度行使解約權,只是因約定依現況交屋,賣方通常不保證不漏水或無瑕疵,因此買方不能按《民法》第三百六十條依債務不履行規定要求修補瑕疵,不過賣方如明知有瑕疵故意不告知時,買方依然可以要求賣方負責修補瑕疵。目前實務見解多數認為「房屋漏水」並非重大瑕疵,如行使解約權顯失公平,故依《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但書規定,僅得請求減少價金。反之,如果在簽約時買方就知道有瑕疵(如漏水)存在,還願意購買,並且在契約上註明「按現況交屋」,此時依照《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賣方即可以不負瑕疵擔保責任,即買方不得請求減價或是要求賣方修繕義務
(一)買賣契約上明載有「現況交屋」字樣,不必然解為免除屋主對房屋存有瑕疵而應負之責任!縱算是買受人在簽約時明知房屋屋況,或者因重大過失不知屋況,但仍應區分買家知悉之部分為何?再判斷賣方免除瑕疵擔保責任之範圍,不得在未予區分之情況下,一律免除賣家瑕疵擔保責任之全部,迭經司法判決與法律學說一再論及。從而,買、賣雙方簽約時,必須諮詢、委任法律專業人士就買賣契約的簽訂、審核及用字遣詞加以載明,房屋現況逐項明載約定,切勿心存僥倖、貪小便宜,以防「口是心非」得不償失。
(二)本文認為所謂的現況交屋,即為看屋時或者契約訂立時房屋(主建物、附屬建物、公設及水電力、瓦斯配管設施是否可接通)是否具備通常效用或預定效用等現況具有一般通常效用之現況而言,除海砂屋及輻射屋外,現況交屋的記載必須注意是否因此免除屋主的法律責任。
(三)仲介公司本於其調查之義務應通知出賣人加以補填,或對出賣人加以詢問以明暸其內容,而非任令其空白或以現狀交屋待過,並以其不知瑕疵為藉口。仲介公司並未善盡其調查及據實告知義務。嚴重之漏水瑕疵必將影響對於不動產之使用,勢必減損其價格,買方不知有漏水瑕疵而願意承買,其結果即係有利於出賣人,仲介公司為上訴人之居間仲介人,其違反對於買方之調查及據實告知義務,仲介公司未執漏水瑕疵與出賣人交涉買賣價格,使出賣人獲有利益,仲介公司即不得向上訴人請求給付仲介報酬。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