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目前與妻子居住於竹北市的大樓 (小坪數,已超過2年),兩人都在新竹工作,有一個2歲的兒子,兒子目前交由父母暫帶 (在台中),考量未來父母親奉養及子女教育問題,打算將父母接到新竹同住,故於民國99年10月在新竹市購入一戶預售屋 (大坪數,預計民國101年5月完工)‧
民國100年9月,本人任職的單位,被一家外資公司併購 (有新聞稿證明),本人也與這家公司簽立了工作合約,本人新任職的單位及工廠,未來2~3年後 (預計是民國102~103年),將會遷至中國大陸上海‧考量未來工作地點在海外,打算未來要將老婆小孩帶到中國大陸一起生活,如此便無搬遷至大坪數新家的必要性,故計畫將民國99年購入的預售屋售出‧
請問以上情況,是否符合奢侈稅的排除條件,以及該準備哪些證明文件呢?
麻煩對奢侈稅有研究的專家可以給小弟一些建議,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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