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停車位&獎勵停車位??

前幾天問了建商,他說他們的獎勵停車位也沒有獨立產權

他們全部都是住戶才能購買,這怎麼跟我網路上找的資料有所出入

假設如果都一樣~選法定停車位好還是獎勵停車位好~
2011-10-27 14:16 發佈
獎勵車位應是要開放給大眾停的

但建商鑽漏洞,都變成自己的了

之前帝寶不是才有新聞嗎?

小心買了後,最後不能停~~

有法定,為何不買?先被買光了吧

好像政府取消奬勵車位了~~~


人不是我殺的呀 wrote:
前幾天問了建商,他說...(恕刪)
詳見相關連結如下: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3184&Itemid=54

內政部於100年6月30日發布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之2,及廢止84年10月3日所作有關獎勵增設停車位供公眾使用,其「所有權人亦不應排除於公眾之外」之解釋,同時函頒「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供公眾使用鼓勵原則」。重點包括明定給予獎勵增設之停車空間應作為營業停車場開放供不特定公眾使用,並增訂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之2適用至民國101年12月31日止,及請地方政府依「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供公眾使用鼓勵原則」檢討修正現行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

白話來說,

今年上半年(七月四日)之前所取得的舊建照,獎勵停車位仍然可以過戶給住戶私人,當然私人財產要不要拿出來給"公眾"停車,是由私人自己決定囉^^ 我家自己車子都不夠停了,怎麼可能給其他人停車><"

今年下半年取得的新建照,獎勵停車位必須劃入大公,並且交由管委會或是委外管理,若是管委會管理,也必須申請營利事業登記,獎勵停車位必須供給"不特定公眾"停車使用,不得為特定人使用。

明年年底現行停車獎勵辦法將要廢止,取而代之是由地方政府自訂停車獎勵辦法。

報告完畢^^
DiDiLai wrote:
詳見相關連結如下:h...(恕刪)


感謝你,說的挺清楚的,以前或許沒差

現在應該有差

不過照這樣說,如果算到大公去,那整個大樓的公設比跟著也就拉高了是嗎?

那獎勵車位的部份,是否就完全沒有個人所有的可能性

在房屋權狀上跟法定車位的會有差別嗎?

可是建商也不可能那些獎勵車位就晾著等住戶外的人來租

人不是我殺的呀 wrote:
感謝你,說的挺清楚的...(恕刪)


恩~沒錯!所以你可以看到許多新大樓的公設比都很高,甚至有高到40%的^^

現今的規定,憑良心說權狀上面獎停跟法停應該是沒差的^^

建商為了爭取容積獎勵,當然會作停獎20%,因為可以多蓋面積來賣錢啊^^

未來獎勵停車位要劃入大公由所有住戶持份,建商自會有一套說法~

例如:
既然是豪宅當然會設置來賓停車格給客人使用,總之羊毛出在羊身上,就是他得容積獎勵,你要買單這些分攤的坪數~

就降~報告完畢^^

唉~~~那當初獎勵,是獎勵建商而己...

但記得帝寶後來不是也開放給大眾停了嗎?

其它的,應該也要啊~~

我家附近也有一個社區,有開放來租停,一小時30,也有算月的

是和住戶不同出入口

這才是真正的獎勵~~可供附近住戶來租停

DiDiLai wrote:
詳見相關連結如下:h...(恕刪)
昨天直接再問建商問個清楚

得到的答案是

正常來說

依法規,之後的車位不管法定還是獎勵,都是會有一張車位公設的權狀

例如,有50個車位,權狀會持有這1/50分之一,產權是一樣,沒有問題.

位置由管委會列冊標示.這在權狀上不會有標示

所以不會有單獨出售車位的問題,因為是屬公設,還是必須跟房子綁在一起

不過差別會在於掛的名稱,法定車位,跟獎勵車位,還有可能掛裝卸車位(因為法規)

法定車位如果要出租,需管委會同意,獎勵車位如果要出租,

要看月租還是算小時的,有的當初申請只有月租,有的兩者都有..

因為這在申請的時候就要先呈報主管單位.


不正常來說

就是一般所說的獎勵車位會有獨立產權,他解釋.說穿了

其實是買房子的很小的比例當作車位的產權.可能買的是管理室幾分之一.
(這點我之前也看過版上有人這樣說過)

算是建商鑽法律漏洞,只要能賣錢,管賣給誰,現在比較不能這樣搞


以上

人不是我殺的呀 wrote:
昨天直接再問建商問個...(恕刪)


大大說的還是依照舊法規的狀況,新法規獎勵停車位既然無法過戶給個人,何來單獨產權><"

我不知道你是問建商的人,還是現場的銷售小姐~

不過如果大大買的預售屋已經開工了,或是在今年上半年已經取得的建照,應該還是依照舊法規,所以不需要擔心啦^^

DiDiLai wrote: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3184&Itemid=54


小弟是直接問建商的,代銷~我想對法令應該也不會清楚到哪去,代銷只知道賣而已

自100年7月2日生效;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於廢止該解釋之命令生效日前,地方政府已受理之建造執照申請案,及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於生效日前已報核並符合都市更新條例規定適用報核之日法令之都市更新案,其獎勵增設停車空間之使用仍得依該解釋辦理。

我問的是現在才正準備預售

建照申請已經是核准公告之後

不過,他那是都更案,公告核准日在上述法令公告之前

所以這法規應該是沒啥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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