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價vs成交價的疑問

小弟今年七月時向住商不動產的房仲購買了一間三房的中古電梯大樓公寓,當初看到的物件開價是588萬,後來在和仲介談價錢時,仲介說已經有人出530萬,但未到屋主的底價,然而這樣的說詞已經把我的出價空間卡的所剩無幾了,因此小弟便用535萬的金額來下斡旋。

下完斡旋後過了一天,仲介便來電跟我說,屋主覺得跟我比較投緣,所以就以532萬的價錢成交,而另外仲介再向買方收532*2%的服務費。

幾天後雙方在仲介的店面簽約時,成交合約書上面的成交價卻是511萬,而仲介便當著買賣雙方的面解釋說,之所以要寫511萬,是因為屋主希望讓買方知道他們只實拿511萬,這樣有助於他們節稅,其他多21萬不是他們拿的(沒有明講是仲介費),聽完後我們也不疑有他,也就配合簽約了。

然而就在簽約後的一個多月後,接到了女屋主的來電,電話中劈頭痛罵該仲介,說仲介沒有信用,當初是因為仲介哭著求她,她才讓她簽專任約,且當時仲介也口頭承諾說不會對賣方收任何的服務費,但之後仲介卻又將4%的仲介費轉嫁到小弟身上,而女屋主在簽約的當天才知道原來成交價532萬。

之後女屋主有給我們看他當初和仲介簽的合約,合約內有一條寫著「賣方實拿金額為511萬元,其他多收的金額皆歸仲介所有」,但並未註明要給多少仲介服務費,因此這21萬究竟是算賣方要給仲介的服務費?還是仲介所得的價差?如果是價差,哪假設今天仲介以1011萬的價錢成交,那多的500萬也是歸他所有囉?這樣合法嗎?

因為小弟至今尚未完成交屋手續,故想請問的是,由於正式合約上寫的成交價是511萬,532萬並未出現在任何的正式文件上(只出現在仲介印給我他自制的成交價表單,但表單上並未有任何人的簽名),那我是否最後可以宣稱我只需付511萬元呢(頂多在加上2%的買方仲介費)?但因為簽約當天,仲介似乎有錄影,是否影片的內容足以證明真正的成交價是532萬元呢?

2011-10-26 10:43 發佈
合約內有一條寫著「賣方實拿金額為511萬元,其他多收的金額皆歸仲介所有」


光這一條就可以告倒仲介了。
成交價為511萬,多收的就叫價差。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明定:「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同條第二項規定:「違反前項規定者,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而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經紀人員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應予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經紀業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則應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既然房屋買賣合約是寫511萬,你簽過的合約應該就是註明服務費為2%,所以你只須交付2%的服務費。

法律中沒有實拿不實拿的解釋,成交價金多少就是多少。

反正你就依照房屋買賣合約上的金額交付2%就對了。
其他是仲介跟賣方的問題,你也不用傷腦筋。

沒想到現在還有這麼笨又不老實的仲介,

"若成交價金超過511萬,價金超出511萬的部份為仲介之服務費,但服務費以成交價金的4%為收取上限。"

這樣寫就沒有任何問題了。


你就照付532萬加上2%的服務費,然後跟賣方說好,拿著委託出售的合約去告仲介,這樣可以拿回(532-511)*2=42萬另加上利息。你拿回多付的21萬,剩下的21萬跟賣方平分。但是需要一點法律時間。

或是直接拿著法條去找仲介,跟他說你知道的事情,要求服務費不給付或減少。

amitychen wrote:
光這一條就可以告倒仲...(恕刪)


感謝amitychen大的回覆,提升了我爭取權益的信心!

怎麼都是住商阿

以後不會再進去住商了



貓咪最可愛 wrote:
怎麼都是住商阿以後不...(恕刪)


這狀況就和我的一樣啊

住商的仲介太差勁了吧 搞這些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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