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家裡近年繼承了過世長輩的土地~~
但其中有20坪的土地地上權在民國三十八年被鄰居設定登記~~
設定目的為耕作用(還是農業用)無期限~
原始設定人(鄰居:第一代~佃農)及第二代早已過世~現在是由第三代子孫繼承家業~~
經追查發現是當初在受理時地政市務所錯將鄰居的地號寫成我家的~~
而目前我家這裡將進行都市重劃~~
政府收走45%~地主取回55%~~
地主可以選擇在重劃前賣給政府或重劃後自行處理~~(小弟家打算賣給政府)
而地上權設定這好像會牽涉到土地自由買賣及地上物遷拆補償的問題~~
所以有點棘手~
因為對方說只要他不放棄設定權~我家的地就永遠都賣不掉~~
而小弟的問題是~
當初會設定好像是因為當事人(佃農)擔心他在耕作期間地主會強制收回土地而導致血本無歸~所以設定地上權使用目的以防萬一~
可是被設定的地號根本就是錯的~~
小弟是否可以主張此設定無效??(如設定地上權之目的不存在)
可有其他的處理方法??(有人告訴我可以直接去告地政市務所)
或者是土地重劃後這個設定權就會自動消滅??
還是小弟家只會損失20坪地上物遷拆補償金~之後依然能自由買賣??
懇請各位大大不吝賜教~~感恩~感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