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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房仲你們發財的機會到了!

未依實價報奢侈稅 當心國稅局上門

http://money.udn.com/house/storypage.jsp?f_ART_ID=247931


凡未依法繳納奢侈稅的買方,你們都可以匿名檢舉,檢舉的獎金絕對超過你們仲介房屋的佣金!

與其到時讓國稅局稅稅務員賺走,還不如自己賺!


2011-10-15 3:14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房仲 機會
這是一種正當賺錢的方式..

確定合法的,更沒有道德問題.

也是對努力工作的仲介,最好的回報!
sttit wrote:
這是一種正當賺錢的方式..

確定合法的,更沒有道德問題.

也是對努力工作的仲介,最好的回報!



買方也不要放棄這種賺錢的機會!

只要打一通電話給國稅局,他們就會告訴你檢舉的流程了!





YTCHOU wrote:
買方也不要放棄這種賺...(恕刪)


難度太高了!!


賣方現在都直接加上15%在賣!!


投資客不是加15%賣就是弄人頭(一個大概十來萬)

感謝民進黨 低薪 = 省好多人事費 高物價 = 成本沒變 , 賺超多 高房價 = 賣一戶賺幾百
Requiem for a DREAM wrote:
難度太高了!!

賣方現在都直接加上15%在賣!!

投資客不是加15%賣就是弄人頭(一個大概十來萬)



借人頭炒房地逃漏稅罰很大

【2011年7月15日/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報導】

借人頭炒房、炒地,小心罰很大。財政部已訂定稅捐機關執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統一裁罰標準,借用人頭炒作不動產刻意逃漏稅者,一律按漏稅額加罰2.5倍。奢侈稅是針對持有不到2年即出售的非自用不動產(房屋及土地),加課10%到15%稅負,由於是按實際出售市價徵稅,售價愈高、稅額愈重,一旦涉及逃漏,連補帶罰金額極大。

財政部舉例,以出售價1,000萬元,持有不到1年非自用房屋為例,應納奢侈稅即達150萬元,如屬人頭買賣被查獲,按財政部所訂的裁罰標準,藉人頭炒房、炒地者,除本稅150萬元,還要再加罰2.5倍即375萬元罰鍰,總稅負將達525萬元,超過售價的一半。

奢侈稅6月1日開徵後,配合稅捐機關未來實務調查需要,財政部完成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的違章案件裁罰倍數表,以及減罰原則。涉及逃漏奢侈稅者,逃漏稅額在5,000元以下者,一律免罰。

出售短期持有不動產的奢侈稅納稅人,如果未主動申報繳納奢侈稅,日後被稅捐機關查獲時,將分次加重處罰。財政部說,漏報短期買賣非自用不動產奢侈稅的納稅人,第一次被查獲時,按所漏稅額罰1倍罰款;第二次以上查獲處2倍罰鍰。

納稅人如在稅捐機關裁罰前自動補報並補稅,均可按應裁罰倍數減半受罰。例如,1年內第一次被稅捐機關查獲漏報炒房稅者,裁罰前自動補報,裁罰倍數可自1倍減為0.5倍。

為打擊投機炒房行為,財政部訂定奢侈稅違章案件裁罰倍數表時,特別加重人頭炒房或炒地的處罰倍數達2.5倍。依據財政部所訂標準,凡經查獲利用他人名義買賣短期持有的非自用不動產,不論查獲次數,每次均應按漏稅額處2.5倍罰鍰。

納稅人短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出售短期持有非自用不動產獲利者,除補徵稅款外,須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財部指出,奢侈稅統一裁罰倍數出爐後,雖然最高裁罰倍數訂為2.5倍,仍將能發揮遏制逃漏風氣效果。

http://www.hamber.net/ChinaNews_Detail.php?SN=3255&PHPSESSID=

罰歸罰, 還是有人頭傳聞.....

逃稅, 後來的果報可是很重的!

YTCHOU wrote:
借人頭炒房地逃漏稅罰...(恕刪)
售:很多AV產品

YTCHOU wrote:
凡未依法繳納奢侈稅的買方,你們都可以匿名檢舉,檢舉的獎金絕對超過你們仲介房屋的佣金!
...(恕刪)



檢舉了真的有獎金可拿嗎?

每檢舉一次就可以拿一次?

是抽趴數還是只有固定金額?
瞬幻夢影 http://blog.yam.com/hahasue
HaHaSue wrote:
檢舉了真的有獎金可拿...(恕刪)


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


第 1 條
凡依各項財務法規科處之罰鍰及沒收、沒入之財物變價,概依本暫行條例處理之,其性質屬於行政罰而稱為罰金者,亦同。

第 2 條
凡沒收、沒入之財物,依法應行納稅者,就其變價款內僅先扣繳稅款。

第 3 條
罰鍰或罰金及沒收、沒入之財物變價,除前條之規定扣繳稅款,並依第二項規定先行提獎外,應悉數解庫,其收支全部應編列預算。
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其淨額提撥舉發人不超過百分之二十獎金。但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三等親以內之舉發人不得領取獎金。

第 4 條
前條之舉發人獎金每案最高額度以新臺幣四百八十萬元為限

第 5 條
各項稅捐之滯納金,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提獎之規定。

第 6 條
第三條之應解庫部份及前條之滯納金,分別歸入各該本稅所屬政府之公庫。

第 7 條
辦理是項案件之機關屬於中央者,每月應將提獎分配數額分類冊報行政院;屬於地方者,冊報省政府或其同等機關。

第 8 條
違反特種刑法及國家總動員法所沒收沒入之財物變價,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提獎。

第 9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YTCHOU wrote:
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其淨額提撥舉發人不超過百分之二十獎金

前條之舉發人獎金每案最高額度以新臺幣四百八十萬元為限...(恕刪)



感恩

以不動產動輒上千萬上億的成交金額來看

好像真的蠻好賺的耶

隨便都是百萬起跳的



看來房仲不會倒了

光是把自己服務的投資客多檢舉個幾件

都可以展店展到爽了
瞬幻夢影 http://blog.yam.com/hahasue
有點常識吧....仲介公司的代書...會自動幫您扣下奢侈稅+幫您自動申報
想不繳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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