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了壹棟房子給子孫
但是因為子孫眾多,無法一人一間
不得不兩房子孫共分一宅
又因為其中一房子孫不才
收入不足以支撐買賣過戶時貸款條件
(為避稅,當時採買賣過戶)
只得用另一房子孫名義單獨持有
相安無事五年
問題來了............
偶然發現
持有一方竟在無告知的情形下,私自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給銀行,for what?
投鼠忌器,怕對方翻臉不認人,蒙受損失
請問
天理何在
真的只能默不吭聲嗎






eric0706 wrote:
設定抵押,他當初"買...(恕刪)
high2021 wrote:
祖上積德
留了壹棟房子給子孫
但是因為子孫眾多,無法一人一間
不得不兩房子孫共分一宅
high2021 wrote:
收入不足以支撐買賣過戶時貸款條件
(為避稅,當時採買賣過戶)
只得用另一房子孫名義單獨持有
....
持有一方竟在無告知的情形下,私自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給銀行,for wh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