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的今年因為一些臨時狀況
出現了兩次買賣房屋的情形
房子A(新北市):三年前買430 今年賣出480
房子B(新北市):五年前預售買入500 今年交屋,目前賣出730過戶中
房子C(高雄市):準備買,約600
房子A、房子B都是登記自用住宅有遷入戶籍(成年人無配偶同時間都只擁有一間房子)
都是先賣後買的狀況:A先賣掉,B交屋貸款,B賣出過戶中,準備過戶完成後買C貸款
現在過戶房子B的代書,他一直說我會有奢侈稅的問題
我自己上網查感覺應該是沒有
然後他一直說好像會有奢侈稅
害我很擔心= =||
我賣B買C是因為臨時決定全家要搬去高雄居住(要變成高雄人了!!)
本來當初買B是要自己住在裡面養老的...XD
另外也有點擔心明年的所得稅不知道怎麼計算
我大概知道有一個賣屋所得收益率要來乘
還有重購退稅的機會,好像分為兩個部分
1.退土地增值稅
2.退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稅
雖然知道這些,但是我不會算...
不知道有經驗的大大是否可以提供公式或算法給我O_Q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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