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男的怎這麼衰.....患有躁鬱症的女子3年前,在高雄租屋.在此期間有4次在屋內自殺並通知房東,每次都是房東報警救她一命.後來該女北上當護理師並與房東交往論及婚嫁,男的就把新店房子借女住。後來兩人為婚事吵架,女又自殺獲救; 同年,女再自殺,這次成功了。男認為女死在他房子裡,導致該屋成為凶宅,提告向女母求償。但高院認為,女患有精神疾病,不知自殺會貶屋價,且男並未賣屋,並無實際損害443萬元,改判免賠。
一些報導下這樣的標題有誤導嫌疑...仔細下去看此案的細節,可以知道法官判免賠的依據1. 男方明知女方過去曾自殺多次,卻還是讓女方繼續住2. 女方遺屬交代遺產歸男方,其中有包括高雄的房產所以不是不用賠,是男方也有責任而且女方已經在遺產上有所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