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所住社區大樓在各處區域當初由建商畫有機車停車位,
目前是沒有收清潔費由住戶登記停放,(也因此有人霸佔車位放腳踏車)
因機車停車位稍嫌不足所以管委會決議以下事項:
1.機車停車位重劃
2.第二個機車位收費(個人還蠻贊同這樣做, 避免有人佔很多位置)
小弟想請教各位:
1.機車停車位重劃, 管委會可以把原本沒有停車位的地方畫成停車位嗎?
2.第二機車停車位收取清潔費是否單單管委會自行投票通過即可?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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